“信用最是难得易失的,费十年功夫积累的信用,往往由于一时的言行而失掉”,信任是人与人之间可以正常沟通交流的桥梁,而想要搭建一个良好的信赖的桥梁是一件困难且需要时间积累的事情,但若是将其毁去,却很轻易。

2002年广东男子因身体原因无法生育后代,为了满足自己留有子嗣的愿望不惜引诱妻子去行“借种生子”之事,事后她提了个条件,那便是:“年轻帅气才行”。一个男人因为想要孩子就可以让妻子去做这种事,那么未来呢?虽然其妻子答应了这件事,但夫妻之间也因此产生了隔阂,夫妻之间的信任也因此坍塌。

广东韶关某地的李俊在家人的介绍下与自己的妻子姚丽相识后,在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两人于1998年12月,在双方家人的帮助下筹办了一场婚礼,事后组建了一个幸福的小家庭。在结婚之后,夫妻二人也想为这个家庭带来一个小生命,但在两人结婚一年后姚丽却一直没有怀孕的征兆,这让这对年轻的夫妻感到了疑惑。

为了查出妻子一直没有怀孕的原因,两人便一同来到了当地的一家医院进行检查,而在医生检查后确定,李俊的身体条件不好,患有某类疾病,导致二人无法拥有自己的后代。在得知这件事情后,夫妻俩怀着失望的心情回到了自己的家里。

面对这样的结果,两人不知道未来该何去何从,而且夫妻俩一直怀不上孩子的事情被家里人知道后,李俊又该如何去解释这件事情?为了保住自己的颜面,李俊便想到了去领养一个孩子,这样自己的家里有了小孩,他们夫妻俩也可以对家里有所交代,他身体条件不好的事情也可以被隐瞒过去。

于是,在2000年4月,夫妻俩在一位朋友的介绍下领养了一个被遗弃的女婴,在为孩子办理了收养手续后,他们便决定将这个孩子的身世隐瞒下来,随后两人又编造了一个理由,让双方的家庭都认为这个孩子就是他们俩人所生育的。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的家人在看到这个孩子与他们夫妇都长得不是很像,于是对这个孩子的身世也有了一些猜测。而这也让李俊夫妻二人的心情忐忑起来,担忧之下他们便决定再生育一个孩子,但李俊的身体不具备让姚丽怀孕的条件,那么如何才能让两人生育有一个孩子?

思来想去之下,李俊便想到了一个荒唐的办法,那便是“借种生子”,但当他提出这个想法时,其妻子姚丽却不肯答应。看到自己的想法遭到了妻子的拒绝,李俊却并没有放弃这个想法,为了达成自己的目的,李俊便一遍遍地对姚丽进行劝说,最终在2002年6月,在丈夫的劝说和引诱下,姚丽便答应了他的“借种生子”的计划,但同时她也提出了一个条件,那便是对方得年轻帅气才行。

看到妻子答应自己的条件后,李俊也就答应了妻子的这个条件,并和她签订了一份《夫妻结合协议》的协议。在这份协议中双方规定了无论这个孩子是如何生育下来的,男方都需要接受并将其视如己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在事成之后二人都需要维持这个家庭的健康,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

在有了这份协议后,2003年的一天,在双方的挑选下便选中了住在附近的一名男邻居小贾,小贾刚刚大学毕业,在附近的一所学校中担任教师,各方面条件都符合姚丽的要求。而在这对夫妻的劝说下,小贾看到在这件事情上自己并不吃亏,而且还能拿到对方的一笔补偿,这让刚刚参加工作的他无法拒绝,于是便答应了下来。

2004年7月29日,姚丽在当地的一家医院内顺利生育下一名女婴,在这个孩子出生后,根据双方之间的协议,小贾不能干涉他们夫妻二人的生活,而小贾在拿到对方许诺下的补偿后也没有在这件事上计较,为了避嫌在事成之后他便搬到了学校的宿舍生活。

但就在姚丽认为事情得到解决,生活也将回归平淡,幸福的生活却并没有按照姚丽预期的那般到来。在女儿出生后,李俊并没有感受到当爸爸的快乐,甚至在之后的生活中还拒绝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对两个孩子不管不问,将照顾和抚养孩子的事情全部都交给姚丽来承担。

看到丈夫突然变卦,这让姚丽对丈夫有了不满的情绪,当初是他要求自己和小贾去做这件事,但最后孩子出生了,他却反悔了。于是,在女儿出生后夫妻二人之间的争吵也就变得频繁起来,甚至在2005年,李俊还利用此事提出了离婚诉讼,在得知丈夫将自己起诉到法院后,她也提出了反诉,要求李俊赔偿5万元的精神损害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李俊与姚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达到有孩子这一心愿,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让姚丽与他人同居,事后姚丽生育有一名女儿,但在孩子出生后,夫妻关系却因此产生嫌隙,最终感情破裂。

虽然二人在事前签订有“借种生子”的协议内容,但此事违背公序良俗,依法,此协议是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但孩子出生后夫妻之间的关系确实出现了破裂的迹象,并且在经过调解后无法达成缓和的意愿,法院在审理后准予二人离婚。

因这个女孩系姚丽与他人非法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女儿,在血缘上与李俊并无关系,在抚养关系上也未建立起联系,因此,在夫妻二人离婚后,这个女孩由姚丽进行抚养,李俊无需为此承担抚养义务。

但在本案中,根据二人签订的《夫妻结合协议》可以证明当时二人对“借种生子”一事达成了共同意愿,在这份协议中,李俊为达到获得子女的愿望,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使得姚丽在其诱使、暗示下采取了错误的方式怀孕。

在这件事情上,李俊与姚丽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问题的前提下,签署违背公序良俗的协议,双方在此事中都存在过错。过错发生后李俊因个人原因提出离婚,伤害了姚丽和孩子的情感,需要为此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在审理后,准予二人离婚,姚丽所生育的女儿由其抚养,李俊无需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在离婚后李俊需要向姚丽赔偿2.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02年广东男子引诱妻子“借种生子”,她提了个条件:年轻帅气才行》中,图片仅配合叙事;原创文章,未经许可,不得搬运、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