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关于依法处理违法信访行为的通告
为维护正常的信访工作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信访工作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现就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应遵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信访工作条例》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文明理性逐级反映问题,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二、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对涉法涉诉事项,信访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济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三、信访人应当依法有序信访、合理表达诉求,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处理中,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越级上访的;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妥善解决,仍坚持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信访或提出超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的;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问题,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诉求的;信访事项已经依法处理到位,并已明确告知处理情况,仍然重复写信、重复网投、重复电话,干扰正常信访秩序的。
(二)组织或者参与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信访接待场所、大型群众活动场所、重要会场,或者非法拦截车辆、堵塞阻断交通,严重扰乱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三)5人以上集体上访反映共同信访事项,又拒不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上访,不服从工作人员现场管理,在机关内吵闹、聚集等扰乱单位秩序或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判决、裁定、调解、裁决等法律文书及人民检察院相关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或经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办理终结的信访事项,上访人拒不执行法律法规规定,而执意到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缠访、闹访和反复越级上访扰乱单位秩序或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五)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诱导、资助、教唆、胁迫、雇佣、幕后操纵他人参与缠访、闹访的;集资用于越级上访、缠访、闹访、集体上访的;组织、资助他人或提供交通工具协助他人缠访、闹访的;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以信访为名或者以代理信访为名,扰乱信访秩序的。
(六)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滞留、张贴散发信访材料、打横幅标语、穿状衣、呼喊口号、聚集哄闹、焚烧物品等,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的。
(七)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到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缠访、闹访的;组织、资助他人或者提供交通工具协助他人到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缠访、闹访的;代人信访未获得授权,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的。
(八)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活动的。
(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十)到各级党政机关非信访接待场所非法聚集、滞留、滋事或者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制造社会影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
(十一)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与境外机构、组织、媒体、个人相勾结,散布恶意攻击、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政府和社会主义制度等言论的;利用网站、论坛、微博、微信、QQ、抖音、快手等媒体通讯工具,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煽动、组织、策划他人非访、缠访、闹访或者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扰乱公共秩序的。
(十二)以网络、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
(十三)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不服从管理,恐吓、威胁、侮辱、谩骂、殴打信访接待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十四)以信访为名随意侵占公私财物,借机敛财要钱,插手社会管理事务,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五)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占据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经劝说拒不离开,或者在上述场所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十六)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利用老人、病人、残疾人或未成年人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员进行非正常上访,或者故意将其遗弃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经劝说无效,致使上述场所不能正常工作,滋事扰序、缠访闹访行为的。
(十七)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本通告所列情形之外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
信访人实施上述行为不构成违法犯罪的,由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信访人实施上述行为构成违法,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进京到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周边、外国驻华使领馆区等非信访地点上访或者采取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等行为的;
(二)故意制造影响,或以提供咨询、援助等名义,在幕后煽动、教唆、组织、策划实施上述第三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行为的;
(三)借上访之名,故意在重大节日期间到非信访接待场所实施第三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行为的;
(四)故意在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到中央国家机关越级信访、恶意登记,扰乱社会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的;
(五)反复越级信访、缠访、闹访,或不按规定到信访接待场所反映问题,滋事扰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六)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行为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七)对于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或已签订调解法律文书或息诉罢访承诺书(协议书),仍就同一信访事项进行信访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八)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刑事处罚后,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五、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对于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煽动、教唆委托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广大群众应当自觉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自觉做到合法维权,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双政法联〔2019〕1号)同时废止。
政法机关提醒:违法上访触犯法律,失去自由,影响家人。违法犯罪个人信息永久记录,将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政审,从而影响考学、入党、征兵、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等。公民要依法有序信访,合理表达诉求。违法信访,扰乱社会秩序,最终害人又害己。
中共双鸭山市委政法委员会
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
双鸭山市公安局
双鸭山市信访局
双鸭山市司法局
2022年9月23日
转自双鸭山政法
编辑 / 周慧敏 审核 / 高晓峰 监制 / 孙桂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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