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张三谎称公司运转需要资金,便用公司2000余亩林权抵押向甲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借款10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10月15日,张三收到贷款后全部转入炒期货,后亏损95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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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初,张三欺骗甲公司说,因农行贷款利率低,希望甲公司解除抵押,张三再用该林权到农行办理贷款,贷款下来立即还款给甲公司。甲公司同意了张三的意见。双方便于6月中旬办理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7月下旬,张三以该林权抵押从农行办理贷款800万元,但未归还甲公司,而是又拿去炒期货,导致全部亏损。

1、张三行为应以诈骗罪论处。

我们认为本案中,张三先用林权抵押向甲贷款公司借款1000万元。张三又编造农行贷款利率低,甲公司解除抵押后,张三再用该林权到农行办理贷款,贷款下来立即还款给甲公司的理由,骗取甲公司解除了抵押权。甲公司解除抵押后,农行向张三发放贷款后,张三未将贷款偿还甲公司的借款而是用于炒期货导致全部亏损。张三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

2、张明楷认为骗取解除权抵押也是诈骗行为。

张明楷教授观点认为: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获得抵押权或者通过欺骗手段使他人解除抵押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