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政策解读

2022年9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第39次党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就《标准》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出台这个《标准》?

答:为贯彻落实新修订《森林法》的相关要求,解决林业行政执法的具体问题,促进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有效实施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代履行职责,根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有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我局对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全区执行新修订《森林法》、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提供管理依据。

二、为什么《标准》要规定试行?

答:制订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标准是新修订《森林法》提出的新要求,既包括技术标准也包括费用标准,情况较为复杂,都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尤其对林地违法行为的处罚由之前的具体量化规定,改为现在按所需费用测算确定,方式发生很大变化,有必要通过试行使《标准》更加完善更加科学。

三、《标准》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本《标准》共6条,包括适用范围,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标准,树木补种标准,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费用标准,组织验收和其他要求等内容。在适用范围中明确本标准涉及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及有关法规义务的具体条款,在“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标准”和“树木补种标准”中明确恢复和补种原则,并分别就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提出工序要求和质量标准,以及恢复、补种期限。在“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费用标准”中,明确自行及代履行的费用标准和行政处罚执行费用标准。此外还就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完成后的验收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四、“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自行及代履行和行政处罚执行费用标准有什么不同?

答:《标准》严格按照《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区分不同情形涉及的费用进行了明确:

一是《森林法》规定对违法责任人要责令限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违法责任人应当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恢复、补种,所需费用由其据实承担。

二是对违法者拒不履行恢复、补种义务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森林法》第八十一条,《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依法组织代为履行,费用按照成本合理测算确定,由违法者承担。

三是行政处罚执行费用标准。《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中规定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及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但实践中所需费用计算没有依据,极易产生随意性。为此,我局对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参照我区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予以明确;对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按照林地土层轻度损毁、林地土层严重损毁或地表硬化、林地无保留土层三种情形分别划定了执行区间,同时也考虑如有以此标准计算费用明显偏离实际成本的特殊情况,规定应当按成本计算。执法部门在进行处罚时,应分别根据被破坏林业生产条件的林地面积和被破坏植被的林地面积按照本标准各自计算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和恢复植被所需费用,两者之和就是罚款的基准金额,再按照裁量权基准确认倍数,最终确定应罚款的金额。

五、《标准》行政处罚执行费用中为什么没有树木补种的费用?

答:本标准对林业行政处罚中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标准的确定,没有涉及补种树木所需费用问题,主要是考虑到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没有针对造成林木毁坏时关于补种树木方面予以罚款的规定,因此本标准不宜将树木补种的罚款标准列入。

信息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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