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阅了一下法规条文,大概有这几点可以回答这个问题:

1.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出借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借用人没有驾驶资格或者饮酒、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等不宜驾驶的,出借人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3.出借人没有过错的,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因借用人死亡或者逃逸、无力承担赔偿等情形的,出借人在保险公司理赔后,对不足部分赔偿数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向借用人追偿。

10月8日,网红“小鱼爱吃鱼”因车祸身亡。公开资料显示,“小鱼爱吃鱼”23岁,网红视频大多都是飙车。而且,“压弯”几乎成为其特点,就此也有网友善意提醒这是很危险的行为。假如10000次这样的危险行为,9999次都顺利的话,一次就足够遗憾终身,“小鱼爱吃鱼”为此葬送了自己的生命。“明天和意外哪一个先来,真的是无法预估的。”

据网友信息,出事时“小鱼爱吃鱼”所骑的车辆是向朋友借的,在压弯时与对方发生擦挂,对方被送进医院抢救。“越界”骑行,把自己的命搭进去不说,还让无辜的人为此受到连累,遵守交通规则、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不要为了耍酷而超速、违规、越界,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生命没有第二次,死者为大,对网友来说也是警示、教训。

那么,借给“小鱼爱吃鱼”的车主需要为此承担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9条“因租借、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分析,车主如果不存在过错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但是车主如果存在过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来说,这需要交通部门根据现场情况以及调查结果做出认定。在现实当中,作为车主的所有人,多少是会承担部分责任的,借车人“小鱼爱吃鱼”因车祸死亡,那么受伤的一方的治疗费用、受伤程度等都是责任划定的时候需要参考的因素。无论是从事什么样的工作、生活,安全首先都是第一位的。

“小鱼爱吃鱼”发生车祸时,速度快,拐弯越界,山路等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但归根结底还是习惯、规则、安全意识淡薄,车速到了刹车都无法控制,甚至刹车都解决不了问题,这本身就是及其危险的。“没有下次了”,这是“小鱼爱吃鱼”在回复粉丝提醒其不要压弯、越界时的留言,未曾想到真的就“没有下次了”。

借东西给别人而发生意外,需不需要负责任,我觉得应该从实情判断。

如果借出去的东西本身存在安全问题的,但借出时没有告知当事人风险和隐藏的问题情况,而因此发生意外导致死亡,我认为是需要负一定的责任的。而不是一概而论,借东西给别人后,发生什么意外都需要负责任,举个很简单的情况,如果别人问你借钱,你借了,但原来他是借钱去买农药自杀的,死后家属要求借钱负责任,你觉得合理吗?如果法律觉得合理合法并追究责任的话,那么本来就想自杀的人,就可以通过这样的办法,为家人留下了保障,只是变相把自已的过错责任转移到别人的身上。把这个比如再往深处说,难道向银行借钱做生意,结果全亏了,一时想不开而自杀了,银行借钱的这个行为也要负一定的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