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等人诈骗案——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养老诈骗犯罪分子
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
其他被告人身份情况,略。
2020年6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徐某某、白某某等人,以某商贸公司等名义,招募被告人常某等多名电话销售人员,并向他们提供客户信息及虚构产品疗效的话术单。电话销售人员与被害人联系时使用虚假姓名,谎称系某糖尿病研究院指导老师,按照话术单内容向被害人推销“葛洪唐安”等系列产品,谎称该产品具有治疗糖尿病的功效,骗取2100余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30万余元。案发后,司法机关及时进行财产保全,并结合认罪认罚工作要求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追回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本案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等1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徐某某、白某某等7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常某等7人诈骗数额巨大。综合考虑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以及认罪认罚、退赔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判处白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常某等12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对其中6名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赔的从犯依法适用缓刑。
典型意义
本案是北京法院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典型案例。养老诈骗案件犯罪性质恶劣、侵害对象特殊、社会危害性大,严重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权利,依法从严惩处,该重判的要坚决依法予以重判。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徐某某、白某某依法从严惩处,二人虽具有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但在从宽幅度上从严把握,对二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共同犯罪中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的从犯依法从宽处罚,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再犯可能性较低的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本案对各被告人的处罚既做到整体从严惩处,又做到了严中有宽、宽严相济。人民法院在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同时,将追赃挽损贯穿案件处置全过程,既有力震慑了养老诈骗犯罪分子,亦最大限度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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