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长沙市政府官网发布《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湖南湘江新区经济社会管理有关事项的意见》。
《意见》提出,进一步理顺对湘江新区重大决策、财税、规划建设、城市管理、乡村振兴、统计等事项的管理体制机制,为推动湘江新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一)重大决策事项
1. 重大规划编审。
湘江新区负责编制其直管区、托管区范围内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必须符合并纳入长沙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负责编制其直管区、托管区范围内国土空间 规划,作为长沙市特定区域的专项规划,必须符合并纳入长沙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按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 重大项目安排。
湘江新区申报国家、省级重大项目,承接 重大功能,或开展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前,需报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决策;负责编制其直管区、托管区范围内重大建设项 目年度投资计划,纳入长沙市重大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3. 重大公共事业。
湘江新区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指导价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须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调整等涉及民众普遍重大利 益的管理措施,涉及安全、交通、环保、城市管理、库区管理等方面全市性长期限制措施,与城区统一标准执行。
4. 重大事件处置。
湘江新区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 (事故) 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重大舆情事件及重大突发事件等应急处置应及时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
5. 重大事项报告。
湘江新区需报中央、省的特别重大事项, 在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以湘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或市委、市人民政府名义上报。
(二) 财税管理事项
1. 预算编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由湘江新区财政部门依法依规自行组织年度区级预算编制、批准、 执行及公开工作,涉及市级财政预决算的相关数据纳入全市和市本级预决算范围,由市财政统一呈报市委、市人大、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2. 财政收入。
按照一级政府一级国库的管理模式,湘江新区直管区、托管区内的税收收入、非税收入(不含土地收入)按照收入级次缴入国库,需分享至湘江新区的市级税收收入,通过人民银行系统预抵税收返还方式及时划转。湘江新区直管区、托管区内土地收入由湘江新区进行征收、征管,缴入区级国库。财政收入维持原体制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不变。
3. 债务管理。
政府债务管理按属地原则由湘江新区履行主体责任,市级负责统筹,相关指标纳入市级统一核算。
4. 财政支出。
按照财权事权相匹配的原则,湘江新区在重大项目建设、经济社会发展事务等方面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市直机关各单位对湘江新区的投入按原有规模保持稳定;重大财政支出按全市“三重一大”报告制度规定执行;政府债券年度申请发行计划及偿债资金安排等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 规划用地管理事项
1. 规划管理。
湘江新区应当依据长沙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直管区、托管区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专项规划;负责其直管区、托管区范围内规划实施及其评估、监督工作;根据法定授权,负责湘江新区范围内的市级及以下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许可及批后监管。湘江新区范围内重大规划事项按程序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研究,重点区域的重大项目设计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城市与建筑景观风貌专题会研究。
2. 用地管理。
湘江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其直管区、托管区范围内 国有建设用地报批、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临时用地审批、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批而未供土地处置、闲置土地处置、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征地补偿安置审核监督指导 等土地利用相关工作。
3. 土地供应。
湘江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在其直管区、托管区范围内 建立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和地价体系,并由全市统筹地价水平; 建立以单位面积产出为导向的土地资源配置管理制度,实施差别化地价管理;可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依法与进驻湘江新区的项目单位合作;可采用土地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模式,创新重大产学研项目用地管理方法;按要求实施供地计划,湘江新区供地方案按程序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研究。
4. 监管执法。
湘江新区相关部门依法负责其直管区、托管区范围内的土地、规划、矿山、测绘等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的日常监管、检查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等相关监管执法工作。
(四) 城市建设管理事项
1. 房地产市场监管。
坚持房地产调控政策全市“一盘棋”统筹,支持湘江新区加强对房地产行业全过程管控能力,确保湘江新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湘江新区范围内房地产调控责任落实、风险防控、项目后续监管、信访问题处置等责任均由湘江新区在权限范围内对应承担。
2. 建筑行业管理。
由湘江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其直管区、托管区范围内 建筑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建筑、 监理企业监督管理; 负责协调辖区内建筑企业经济纠纷,负责配 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督办建筑行业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按照审批权限负责辖区内建筑业资质事中事后监管。
3.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含供水、排水)。
湘江新区负责制定直管区、托管区范围内年度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纳入全市年度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计划;负责其直管区、托管区范围内供水设施建设、改装、拆除或者迁移方案备案,停水审查备案,城市供水单位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市政道路消火栓的监督管理,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居民住宅区户表改造工作;负责其直管区、托管区范围内排水许可审批,因工程建设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监督管理辖区内城市公共排水、污水处理、市政污泥处理、再生水和中水利用设施的维护和安全运行,负责辖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4. 建筑领域行政执法。
湘江新区直管区、托管区范围内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及行政处罚权限全部由湘江新区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相关责任由湘江新区相应部门依法承担。
5. 城市内涝防治。
湘江新区负责其直管区、托管区范围内的内涝治理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成立辖区城区防涝排渍组织机构,负责辖区的防涝排渍应急抢险,接受市城区防涝排渍工作办 公室的指挥调度。
(五) 城市运行管理事项
1. 城市维护管理。
湘江新区负责其直管区、托管区市容环境卫生(含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市政基础设施(含快速路、桥梁 隧道、交通隔离设施、路名牌等)、园林绿化、夜景亮化和功能照明、户外广告招牌等城市管理领域全部的基础建设、移交运行、 管理维护和安全生产工作,执行全市统一的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 接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监督、考核;负责其直管区、托管区前端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等设施设备建设运行管理,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中转设施、终端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管道燃气的特许经营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授予,湘江新区负责其直管区、托管区范围内的燃气热力行业的监督管理。
2. 城市景观管控。
湘江新区负责其直管区、托管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共空间管理和利用(大型户外广告使用权、支路街巷停车位资源等),组织实施城市品质提质项目,纳入全市项目库,执行全市统一的提质规范和标准;功能照明和景观亮化设施的统一启闭由市城管执法局统筹负责。
3. 城管综合执法。
湘江新区依法负责其直管区、托管区范围内城管综合执法工作,执行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业标准和行为规范;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跨区域的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六) 乡村振兴管理事项
1. 粮食安全。
湘江新区负责其直管区、托管区范围内的粮食安全工作,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耕地保护党政同责要求,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长沙市的粮食生产任务,按耕地面积比例保质保量完成相应粮食面积和产量任务。
2. 乡村治理。
湘江新区负责其直管区、托管区范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机安全监管、养殖安全和沼气设施监管、重金属污染耕地管控、“十年禁渔”监管、动植物疫病防控、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依法依规建立执法机构、专业队伍负责直管区、托管区范围内农业领域的行政处罚和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相关监管执法工作。
3. 乡村建设。
湘江新区负责其直管区、托管区范围内乡村建设、美丽宜居村庄建设、农村“厕所革命”、人居环境常态化管理、城乡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一体化等工作,持续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负责数字乡村建设、农村公共服务保障等工作,有序推进乡村建设行动。
4. 乡村发展。
湘江新区负责其直管区、托管区范围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落实完善常态监测帮扶机制,确保不发生返贫致贫现象;负责耕地抛荒治理、乱占耕地建房整治、“大棚房”问题长效监管。
(七) 统计管理事项
1. 统计监测。
需要以行政区划为整体上报的经济、社会发展指标数据,湘江新区要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相关指标数据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按照“专业对口、适当整合、条块结合、上下贯通”的原则,建立健全湘江新区统计部门内设机构。湘江新区直管区和托管区的统计工作由湘江新区统计部门承担,负责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统筹区统计工作组织实施方式不变,由所在区县(市)、园区的统计部门负责。原长沙高新区范围内的统计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专业分类逐步下放到所在街道。
2. 统计执法。
湘江新区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直管区、托管区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统筹区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方式不变,由所在地的县级统计部门负责。市统计局负责指导监督长沙地区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对湘江新区统计执法工作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
3. 数据发布。
湘江新区在市域范围内的区县(市)、园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指标数据由市统计局认定,相关区县(市)统计部门依法依规定期公布统计指标数据。湘江新区全域数据报市统计局、省统计局备案后,由湘江新区统计部门依规发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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