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商铺出租15年, 钱没收到却接到法院传票,倒欠租客26万, 房主朱女士一夜白头,她多次申诉未果,甚至怀疑自己了。

朱女士是江苏宿迁人,凭着在上海多年的努力打拼,在偏远的郊区购买了一套二层小楼,因她上班在市中心,这里居住不方便。于是在门口贴了一张招租广告,注明本楼出租原因,联系方式和年租金多少。

贴上去没两天就被揭去了,于是他又贴,没两天又被揭去了,正当他想通过物业了解情况,就接到了一个陌生人的电话,电话里声称,招租告示是自己揭的,想租朱女士的房子,一次性缴纳租金一年。

朱女士觉得不错,方便又省心。于是双方拟定了一份租赁合同,此日起租赁关系生效。

租客在租房一层开了修理三轮车铺,二楼开了棋盘室。生意越做越红火,十几年的租赁关系,让朱女士很是放心。每次租客主动按时交房租。
因为是老租户了,后来朱女士合同就不签了,直到有一天,朱女士忽然接到了上海市青浦法院传票,上面写着:朱女士收了祁连斌16万房租费,外借他10万元买房款。责令即日开庭审理。

朱女士如坠雾里,她出租房商铺是真,何时出手借钱?莫名其妙的朱女士找到租客,质问他为什么这样诬陷他,对方一口咬定借钱事实。朱女士反驳,结果被打。

在法庭上,租客掏出了纸质证明,上面有她的亲笔签名,并称她文化程度高,当时是朱女士让他代写,然后她亲自签名。还有印章。

朱女士看着他提供的纸质证明,还有人证明,他们亲眼看到,租客曾拿着厚厚一摞现金交给朱女士,说是六年房租,连同十万元借款一并给了她。

朱女士语塞,因为自己拿不出证据证明没借他人钱财。一审,二审均维持原判,法律依据事实求实就是真理,证词是朱女士因为在市中心买房,提前收租对方房租16万,再加上借他的10万元,共26万。法院规定她在限日内归还。

朱女士这边比窦娥还冤,苦于没有证据证明自己被冤,测谎仪也检测不到谁在说谎。无奈祁连斌更接近实际。她感觉生活无望,几次寻短见,都被邻居救回,才脱离危险。

租客心理素质极好,多次开庭只字不漏,而且不多不少,不添不加,神情淡定。朱女士甚至怀疑自己是不是有健忘症,左思右想,不知道自己什么时候签的名字,但还是坚持继续上诉。

这次朱女士聘请了律师,法庭上经过再三盘问,租客的妹夫终于抵不住律师来回提问,露出了马脚,妹夫说,自己收了哥哥的好处费,要求给他做伪证。律师说,太完美的套路就是破绽。
编造谎言是违法的行为,在审判长和律师的双向围攻下,另一个证人顾女士供出实情,原来顾女士欠租客赌钱,为了抵消债务,串通她作伪证

那么被人利用作伪证,会接受怎样的法律裁决呢?
帮朋友做了伪证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其行为构成伪证罪,它对于国家的正常司法秩序以及当事人的人身权利都有严重的危害。所谓伪证,是指行为人在诉讼的过程中,对于案件有关的重要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歪曲事实,以假乱真,以达到不法目的。伪证的参与直接影响判案结果,诉讼人或者其他人有做伪证的情形,法院可根据情节严重导致罚款,拘留。

那么租客为什么会做伪证呢?原因是朱女士随着周围住宅楼房涨租金,在连续十年的老租户,房价翻了三翻。当他听说要涨到四万多的时候,恼羞成怒,他记得有一次交完房租,为了及时方便联系朱女士,他拿了一张空白纸要求朱女士把自己的电话和姓名写在纸上。朱女士当时没多想,不想此举给自己酿成了毁灭性的灾难。就凭这一张空白签名纸,祁连斌捏造了朱女士欠钱和房屋租金收据。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法律不是儿戏,提供虚假证据,伪造和取得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是诈骗行为。不仅承担败诉风险,还有承担刑事责任(比如伪证证据罪)的法律风险。
法律分析:原告作伪证的处罚规定,一般犯罪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根据新法第305条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意图陷害谋取他人钱财的,根据情节定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惩罚诉讼期间的一切费用,此案需要根据案情实际酌情裁决,望早日将违法人员绳之以法。

游戏人生,不应该玩弄法律,事情总会水落石出,不要错估法律的震慑能力。聪明反被聪明误,错将聪明使歪路。不要因为贪图一时利益,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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