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10月10日讯(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邹晴)在二手房交易中,房屋成功卖出后,房主向销售支付中介费的行为司空见惯,而由销售提前向房主“打包票”,交保证金的行为,却十分罕见。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子就是因保证金而引发。

经宁乡法院审理查明,戴女士在长沙购置了一套商品房。房屋房产证取得没满4年,戴女士急于想将房屋出售,于是她找到了房屋销售中介。2021年4月18日,戴女士与房屋销售中介签订了一份委托合同,合同约定将市场价值在120万至130万左右的房屋以售后净得价值103万的价格将该房屋的销售独家委托给曹某,并约定了销售期限从2021年4月18日至2021年11月18日。同时,合同还约定曹某作为独家委托方需支付10万元作为房屋销售的保证金,委托期满房屋未成功出售(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戴女士不予退还保证金。

签订协议后,曹某向戴女士转账支付了10万元,戴女士出具了收条一张。

在合同履行中,为了规避取得房产证未满4年不能出售的限购政策影响,双方想出了规避政策的方法,即戴女士先与现配偶离婚,再与购买者结婚,结婚后将涉案房屋过户至购房者,再与购房者离婚。之后,因种种因素影响,该设想未实施。超过销售期限后,戴女士拒绝退还曹某支付的10万元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戴女士与曹某签订《委托办理协议》的案涉房屋不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双方明知且拟定了规避限购政策的方法,即先与现任配偶离婚再与购房者结婚,将案涉房屋过户至购房者后再离婚,以履行买卖合同,该行为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也违反了国家和地方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规定。故涉案《委托办理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曹某已支付的10万元,戴女士应该予以返还。

据此,宁乡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戴女士与曹某签订的《委托办理协议》无效;戴女士返还曹某10万元。

判决后,戴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签订合同不应违背公序良俗。在民事活动中尊重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每一位公民从事民事行为必须遵循的准则。本案中,曹某为谋取利益,与戴女士签订《委托办理协议》拟定“假离婚”的方法购房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同时,婚姻并非儿戏,切勿为规避国家政策商定“假离婚”,不仅不能达到真实目的,还可能对既有家庭关系造成伤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