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记者 唐明亮

近日,为健全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构建养老机构质量和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省民政厅制定了《福建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评定办法》),对养老机构名称及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进行明确界定,明确等级分五级,并分别授予相应星级。

评定办法》明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坚持自愿申请、分级评定、客观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申请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在福建省内市场监管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原养老机构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

●在民政部门备案;

●持续运营两年以上,并符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基本要求与条件。

这些情况不予评定等级:

●存在未依法办理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

●近两年内有重大违法、违纪、违规事件或发生较大生产安全、服务质量事故以及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近两年内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刑事处罚,或有关处罚、行政强制尚未执行完毕的;

●被降低评定等级不满一年等。

《评定办法》提出,省级民政部门负责成立省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省级评委会负责五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的审核认定和等级评定过程中信访投诉等问题争议的处置工作。评委会委员实行聘任制,通常由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养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专家组成,不少于7名且为单数,任期3年。设区的市、有条件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参照成立本级评委会。各级评委会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等级评定工作。开展等级评定工作时应组成不少于3人的评定小组。

据了解,等级评定工作,每年集中组织评定一次。等级有效期为三年。乡镇养老机构(敬老院)首次评定等级最高为二级,其他养老机构首次评定等级最高为四级。养老机构应在原评定等级的有效期届满当年,申请原等级评定或晋升上一个等级评定,评定程序与首次评定相同。有效期内未提出申请的,原评定等级自动失效。

养老机构法人、经营主体、机构名称等发生变更的,养老机构须重新申请等级评定,评定程序与首次评定相同。评定等级牌匾应当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编辑:小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