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主任挪用资金被判刑,信用社就能以此拒绝给储户兑付存款吗?湖南怀化的王二(化名)在信用社存款就遭遇了这样的一件事,还好法律给出了解释。

在湖南怀化,没有多少文化的农民老王,听别人说,农村信用社存款月率1分到1.5分,折算成年化利率最低也达到了12%,于是老王就把自己的6万元全部存进了该信用社。

当时信用社的主任禹某为了揽存,创办了代办业务,就是直接派信用社的工作人员上门揽存,收款代存,代取款,代转账,确实给一些偏远地区的农民带来了很大的方便。

后来逐渐信用社的工作人员获得了村民们的信任,于是信用社就利用掌握客户存款的信息以及客户账户的密码,便利在待办业务的基础上,还增设了储户资金调剂拆借业务。

换句话来说就是,信用社的工作人员,以银行内部资金条件的名义向信用社的储蓄客户借资出借他人,但是具体的事情由信用社的主任禹某负责。

禹某的操作是这样的,于某以银行内部资金需要调剂的名义,向村民也就是储户们借款承诺按照年化利率最低12%来支付利息,但是他们是直接以揽存,或者说是直接从已经掌握账户和密码的储户账户中取款直接转账的方式,将客户的资金调剂给资方。

同时信用社向出资方收取略高于出资方利率的利息,用于支付出资方的利息或者是填补相应的空缺。

除了个别村民手里的存款有信用社主任禹某的手写存款记录之外,大部分人手里拿着的都是禹某个人写出的借条。但无论是手写的存款记录还是手写的借条上面都加盖了信用社的印章。

可是信用社主任禹某觉得这样的操作还是比较麻烦,是在未征求储户的意见,擅自就将部分储户的存款,以转账的方式借给他人,也不再向储户出具借条,直接挪用。

案发后,经相关部门审查发现信用社主任禹某累计挪用资金221794795.11元未退还。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犯违法放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8万元。

事情已经在村子里闹得沸沸扬扬的,王二不免有些担心了,毕竟自己的钱也是经过禹某的手,就想拿着自己的存折去信用社,把这些钱给取出来。

可是没想到当王二去信用社取钱的时候,工作人员却告知,这笔钱不在银行的系统里面,钱没法给老王兑付。

经过咨询之后,老王就将该信用社起诉了
王二觉得自己当时是把存款交给信用社的工作人员,而且信用社的工作人员也给自己出了存折,上面还有信用社的公章。那么自己手里的存折就是合法合规的,与信用社就有合法的存款储蓄关系,信用社也要给自己兑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信用社表示:
王二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将自己的银行账户和密码告诉禹某和其他工作人员就存在,本身就存在重大过错,不应该把责任全部归咎于信用社。

信用社还认为王二是为了拿到年化12%的高额收益,所以才允许禹某和相关工作人员将自己存折上的钱进行划扣,并且事后还在取款凭证上签字确认了,可以认定为这是王二与余某之间的个人行为与银行没有直接联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王二确实是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但是他也是出于对银行工作人员的信任才将存折和密码交给他们管理。

从王二提供的存折可以知道,王二与信用社存在合法的存款储蓄关系,存款安全应该受到信用社的保障。

禹某作为信用社的工作人员,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禹某是以信用社的名义收取村民王二的存款,并且还在上面盖了信用社的公章,那么这就不是王二与禹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而是需要信用社为此负责。

王二,受高息揽存的诱惑,为了获取高额的收益,将资金交付给于某管理,导致自己账户的钱被挪用,其中也存在着过错,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信用社对付老王全部存款的本金和同期银行的存款利息,对于存单上的高额利息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信用社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驳回。
案件来源,湖南怀化中级法院。

有网友表示,村民本来就很淳朴,尤其是对信用社,一旦银行工作人员使坏,他们根本就没办法察觉。虽然他们贪小便宜,但是不能因信用社的内部问题让这些普通的储户遭受损失。

也有网友表示,一个小小的信用社主任就可以挪用2亿多资金,看来这附近的村子还是很有钱的嘛。如果不是的话,那么就很可能涉嫌信用社跨区域经营,相关部门应该好好查查。

其实在这个案例中,也给广大爱去银行存款的朋友敲响了警钟,自己的存款账户和密码一定要妥善保管,不要为了那么一点利息收益,最终损失了存款的全部本金。

尤其是对一些农村居民和上了年龄的老人来说,去银行办理存款的时候,更加要千万注意,不要随意听信工作人员,他们的热情有些时候只是为了让你买保险,买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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