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张某系浙江省台州市xx县xx村村民。2007年5月,向该村村委会买了宅基地一间,随后建造了三层楼房用于居住,由于历史原因,该房屋建造完成后,没有办理相关手续,也没有办理产权登记。

2020年1月,镇政府因铁路建设项目开始征地,并将张某的房屋划入征收范围内。等到2020年5月时,镇政府工作人员口头告知张某,说镇政府调查后发现,张某的房子没有任何手续,让其尽快从房屋中搬走,一个月后,镇政府就会组织人员强拆房屋。

2020年6月,镇政府向张某送达了《强制拆除决定书》。改决定书载明,张某系违建,现责令张某腾空房屋并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镇政府将依法实施强拆。张某收到决定书后,便开始向县政府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镇政府带着公证处的人员,就张某房屋里东西进行登记、腾空后,实施了强制拆除。

张某不服,将镇政府告到人民法院。

二、被告答辩

镇政府辩称,张某房屋占有的宅基地是买卖而来的,法律并不允许宅基地私自买卖,因此其宅基地取得方式不合法,房屋也因此属于违法建筑。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镇政府有权拆除。

另外,镇政府在依法实施拆除时,带上了县公证处的人员,对张某房屋内的东西进行了登记,保存,因此强制拆除并没有损害张某其他合法财产。

三、法院审理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决定作出前,必须书面催告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的,依法作出强制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强制决定书,必须载明:(1)当事人的姓名、地址;(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具体到本案中,涉案房屋并没有经有权机关明确认定属于违法建筑,镇政府也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书面催告张某。因此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属于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四、法院判决

镇政府强制拆除张某房屋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