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独生子女补贴如何发放?
近日有多位市民致电随州市12345,反映随州市独生子女补贴如何发放的问题。经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人员给出了答复。
一
基本原则
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主要原则: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一)老人老办法
即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按规定享受优待;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二)新人新办法
自2016年1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后生育的,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
目前随州市各类计生奖励性政策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1、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
2、奖励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基本条件:①本人为农业人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②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生育的情况;③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④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之后出生,享受奖励扶助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
3、奖励标准:从2012年起,调整为960元/人/年。
4、奖励办法:符合条件的对象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会提出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资料齐全,情况清楚的,由村(居)委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每年年底代理发放机构根据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的当年扶助对象花名册,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个人储蓄帐户。
5、注意事项:奖励扶助金按年计算,以个人为单位发放。满60周岁的当年即可享受。
(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
1、政策依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81号)
2、扶助对象:同时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①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②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③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3、扶助标准:从2021年起,调整为独生子女伤残家庭580元/人/月,独生子女死亡家庭750元/人/月。
4、扶助办法:符合条件的对象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会提出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子女《残疾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资料齐全,情况清楚的,由村(居)委会进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复查、公示、审核、确认。每年年底代理发放机构根据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的当年扶助对象花名册,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个人储蓄帐户。
5、注意事项:一是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从其扶助资格确认时起发放扶助金,按月计算,一年一发放。二是《关于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扶制度的通知》(鄂人口委〔2011〕10号)规定:已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不再重复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
(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
1、政策依据:省委组织部、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对部分工作人员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54号)。
2、发放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①属于我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②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
3、发放标准: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对符合原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改为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计发办法:一次性退休补贴=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包括部分人员按规定上浮纳入基本工资基数的部分和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中按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原提高基本退休费的计发比例*139个月。
(四)企业退休职工计生一次性奖励政策
1、政策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16。
2、发放对象: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当地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1995)111号)以来,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②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退休时按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④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指不包含加发5%退休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计生奖励)。
3、奖励标准:终身一次性奖励,3500元/人。国有企业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正常经营的,由企业发;对长期停产或者是破产等企业无力支付该奖励金的,按照隶属关系,有企业主管部门解决;企业主管部门无力解决的,由当地政府解决。
请仔细查看各项政策对象申报条件,具体业务的办理,请与户籍地村(社区)委会联系,也可前往户籍地所在县(市、区)卫健局人口家庭股咨询。
编辑 / 整理:W.Qian 来源:随州12345
出品:随州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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