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衡阳10月13日讯(通讯员 蒋小花 记者 宋美君)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非法采矿案,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零三日,并处罚金二万元;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李某、罗某退缴的非法所得均予以没收,被告人刘某某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被告人李某在祁东县马杜桥乡收购铁矿石,被告人刘某某找到被告人罗某称自己山上有好矿石,想让其介绍被告人李某来买。5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带被告人李某去看矿石,并约定由被告人刘某某去处理关系。同年6月1日,被告人李某与被告人罗某前去被告人刘某某家商量采矿事宜,约定被告人刘某某收取每吨10元的矿石费,被告人李某当日支付刘某某12万元预付款;被告人罗某负责开采、装运、破碎铁矿石,收取每吨6.5元的费用;被告人李某负责将铁矿石收购并售出。6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要求被告人罗某签安全责任承诺书,并带被告人罗某去指界划线、催促开工。6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要被告人李某再支付铁矿石预付款,李某银行转账至刘某某5.21万元。从2021年6月2日施工至同年6月19日被祁东县自然资源局查封停工,三被告人一共非法开采衡阳某铁矿有限公司的铁矿石5000余吨,其中4037.12吨被售往湖南某水泥有限公司,共计61.889万元。被告人刘某某非法获利17.2万元,被告人罗某收取被告人李某支付开采费用约3万元,被告人李某非法获利6万余元。经评估,本案非法开采铁矿石5211吨、非法开采铁矿石矿产资源价值14.59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李某、罗某先后主动向祁东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被告人李某退缴赃款6万元,被告人罗某退缴赃款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罗某、李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无证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内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罗某、李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罗某、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罗某、李某的辩护人辩称三被告人还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罗某、李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结合祁东县司法局对被告人罗某的调查评估意见,法院决定对被告人罗某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