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中男女双方存在经济往来属于非常正常的情况,比如日常一起吃个饭、特殊节日发个红包等,如果双方分手这些花销在法律上一般属于赠与,是要不回来的。

案情简介:孙某和冯某于2016年通过珍爱网认识,随后在2016年5、6月份确定恋爱关系。,2918年正式分手。在恋爱关系中双方有频繁的经济往来,孙某向冯某转账,但是冯某也曾向孙某转账。分手后孙某向北京市房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冯某返还其赠与款项共计12万元。

双方主张:原告孙某主张判令冯某返还赠与款项12万元,认为被告冯某是以谈恋爱为借口,利用欺骗手段骗钱。被告冯某主张不认可赠与的存在,恋爱期间即使有经济往来也是双方的互相赠与,拒绝支付12万元。

法院认为:应甄别借婚姻索取财物与男女自愿赠与的界限。借婚姻索取财物是一方以结婚为由,向他方主动索取财物,他方是在被迫的情况下给予财物,是一种违法行为;自愿赠与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慕在自愿的基础上赠与对方财物以表心意或者作为纪念,是一种合法行为。孙某主张返还的款项有三项,一是支付宝及微信红包转账,该部分款项大多涉及特殊日期,如感恩节、新年等,数额并不巨大,可以认定为双方在交往中的自愿赠与行为,且该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二是涉及购物的花费;三是涉及餐饮的花费,该两项主张均系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用于日常花费,不适宜返还。

法院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秦嘉泽律师认为:恋爱期间的正常花销在分手后是不能要回的,比如日常的吃饭、看电影、买衣服等,一些特殊纪念日的转账也是不能要回的,比如情人节的1314、520等等。而恋爱期间比较大额的转账,则可以依据具体情况以借款为由要回,对于“大额”的认定,一般要看双方交往过程中经济往来的情况、双方收入水平具体判断,日常花销动辄几万的情侣之间,对于“大额”的认定标准自然比较高,但从个人司法实践经验来说一般超过2、3000的转账就算数额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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