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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荔波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帮助转移电信诈骗赃款的团伙犯罪案,以被告人覃某滇、邓某跃、覃某海、覃某路等人为主的16名犯罪团伙成员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至6个月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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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至2021年11月期间,以被告人覃某滇、邓某跃、覃某海、覃某路为主的犯罪团伙明知肖某某等人在境外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且要求转账的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积极为肖某某等人提供发展下线、寻找卡主、操作转账、安保、取现等帮助,确保所操作转账的资金能够安全转移至肖某某等人指定的账户,并从肖某某等人处获取好处费。该犯罪团伙成员分工明确,各负其职,互相配合。其中,被告人覃某滇、夏某磊等人在转移赃款时负责安保工作,被告人邓某跃、覃某海、覃某路等人负责操作银行卡转移赃款,被告人莫某凯、潘某忠等人负责联系购买银行卡用于转移赃款,被告人欧某帅、莫某雷等人提供银行卡给该犯罪团伙用于转移赃款。从2021年9月8日起至2021年11月4日期间,该犯罪团伙共操作银行卡转账61次,为肖某某等人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210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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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滇、覃某路、覃某海、邓某跃等人为了谋取个人非法利益,无视我国法律,妨害司法,明知他人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帮助他人转移诈骗犯罪所得资金,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高达2100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欧某帅、莫某雷、周某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为图私利,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给他人,导致被用于转移网络诈骗资金,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综合该犯罪团伙成员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犯罪地位、作用等因素,分别判处覃某滇、覃某路、覃某海、邓某跃、欧某帅、莫某雷等16人有期徒刑6年至6个月不等的刑罚。

案件宣判后,16名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结果,不上诉。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法官普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代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

网络有风险,处处是陷阱。电信网络诈骗就在身边,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反诈意识,理性消费和投资,要消除天上掉馅饼,一夜暴富的心态,切不可给网络诈骗分子可乘之机。同时,要告诉身边的亲戚朋友,切勿为了贪图蝇头小利而出借、出售、转让自己的银行卡和电话卡,防止犯罪分子利用你的银行卡、电话卡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最后害人又害己。

来源:荔波县人民法院

编辑:罗春菊

一审:冯薇

二审:罗春菊

三审:保超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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