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147期】

导语

朋友请你去帮忙

你却因此受伤

该由谁承担责任

来看下面这个例子

案情简介

被告李某给原告张某打电话说自己家有两台锅炉要拆除,让张某再找个助手来帮忙,于是张某找到王某一起到李某家拆锅炉,刘某派两名工人配合帮助张某拆锅炉。在拆锅炉的过程中,张某被锅炉上方掉下来的铁管砸伤。事故发生后,张某到医院治疗后,诊断为脑震荡、头皮外伤。住院治疗近20天,共发生经济损失人民币六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双方形成了雇佣关系。原告在提供劳务时头部受伤,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在该事件中也存在一定过错,故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案情,酌定被告承担70%的民事责任,原告承担30%的民事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2万余元。

法官说法

提供劳务者在劳务作业时,应注意自身的安全,规范施工。而接受劳务的一方,也要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做好安全监管。本案中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施工作业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其在从事施工作业时没有佩戴安全帽,对其自身安全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编 辑」朱治中

「审 核」胡敏刚

「终 审」张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