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渣土运输管理,严厉打击渣土运输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渣土运输行业秩序,现将违规车辆处罚公示如下:
案 情
10月12日8:38,渣土稽查队接环卫中心移交,在建设路氧发堂门面发现一辆社会无资质车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队员亮证执法,并将其证据保全至稽查队院内。
下一步,稽查队将加大巡查次数,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示一起。
法律法规链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临汾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派专人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进行建筑土方、渣土、垃圾等物料运输车辆的信息登记,检查车辆装载和保洁情况,防止运输车辆超载、未覆盖或者车身不洁净出场。
运输建筑土方、渣土、垃圾、砂石、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经车辆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运输作业时应当采取密闭、覆盖、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等防护措施,按规定的时间、线路行驶,不得沿途撒漏,不得随意倾倒。
《临汾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运输建筑土方、渣土、垃圾、砂石、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关于市区建筑垃圾违规处理举报奖励公告
为了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市区建筑垃圾管控,现将有关举报奖励办法公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临汾市区155平方公里范围内。
二、举报内容
1.燃油车辆拉运及使用燃油车辆工地。
2.未经审批拉运车辆及工地。
3.随意倾倒行为及工地。
4.拉运车辆抛洒滴漏等行为。
5.工作人员充当“内鬼、内贼、内奸”,“收黑钱、养黑车、保黑车”等行为。
三、奖励办法
经查实,一个线索奖励500元。
四、举报电话
1.燃油车违规拉运举报电话:0357-5777030
2.局监控专人电话:18834261701
特此通告
临汾市城市管理局
图文 临汾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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