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西城区,罗某正在给客户卸货的时候,突然就收到了银行发来的扣款短信,显示自己的银行卡在ATM机上,先后两次总共取出19,000元。

罗某立即致电银行客服,要求冻结银行账户。并且在第2日回到广州,要求银行打印出账单的明细之后,到当地派出所报案,但是被盗取的这19,000元还是没有追回来。

罗某认为自己的银行卡内的钱被盗,银行应该赔偿自己的损失,多次协商未果,罗某将银行起诉到法院。

罗某起诉称:
银行卡内的钱平白无故的就被别人在其他的地方先后两次支取19,000元(第1次取款1万,第2次取款9000元)。

而当时自己还在外地,是收到取款短信之后才致电银行客户服反映银行卡金额被盗,要求冻结账户。

而且罗某还拿出了银行卡扣款时间段内,自己不在场的证明。由村委会出具证明,以及粤通卡客户交易清单,还有车辆通行发票等等,都能表明,那些钱不是自己取走的。

罗某诉诸法院请求判令:1.银行支付原告在银行存款损失的19,000元及利息;2.银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银行辩称:
取款的账户流水上显示,前世先后两次在 ATM机用银行卡和密码取走的。银行方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9条的规定,对中所捉之的事实被告无需证明凡是使用密码交易的行为均属于本人的行为。因此,银行认为自己对此不需要负责任。

银行方面还表示银行卡的密码是属本人设置,银行后台也无法查,知取款密码具有唯一性,秘密性,私有性。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发卡银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发卡银行可凭交易明细记录或清单作为记账凭证。

银行方面认为,钱是从ATM机上用银行卡输入了正确的密码才取走的,即使经过公安机关侦查确认,涉案的交易是通过尾卡进行取款的,也是因为罗某保管不善造成的,与银行无关。

甚至银行方面还提交了相关的涉案ATM机交易时的录像,银行认为取款人与罗某相似,不排除是罗某本人取款的。

经法院审理查明:
罗某是在银行开办的银行卡,这也就意味着罗某与银行双方成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罗某的报案以及提交的相关证据,以及根据原告的身份情况,依据常理可以推断,在异地ATM机取走的19,000元是通过伪造卡取走的。

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取款应该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持有合法有效的银行卡;第二,要拥有正确有效的取款密码。

法院认为在银行卡刷卡取现的过程中,发卡银行负有银行卡防伪,仿造及安全保障的义务。银行没有证据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所以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此次银行卡被盗走19,000元需要负相应的责任。

同时,法院也认为银行卡的持有者负有谨慎保管银行卡信息和密码的义务。罗某没有证据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所以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所以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法院认定:银行卡被盗走19,000元,银行和罗某双方都存在过错。银行应该对客户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服务,平台,通过提高借记卡防伪,仿造技术水平,防范非法行为,获取账户信息和密码。

鉴于以上原因法院认定:罗某承担损失的30%,银行承担损失的70%,及银行需要承担13,30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元,由罗某承担43元,银行承担100元。

案件来源,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有网友表示:银行应该承担全部的责任。当银行卡内的钱被划扣的时候,罗某已经第一时间通知了银行客服,要求冻结账户。并且罗某也有不在场的证明,能够证明这些钱不是自己取走的。在这些操作之后,凭什么还需要罗某承担30%的损失?

另一网友表示:这肯定是罗某平时在银行取款的时候没有注意,银行的密码被别人看到了,然后取款的时候银行卡又被别人复制了,这才导致银行卡里的钱会被盗走。所以,法院政务判罗某并不亏。

还有网友认为:银行提供的监控视频,自己觉得长相有点相似就咬定是罗某自己取款,觉得银行有点耍无赖。还好相关的部门通过技术鉴定证明了那并不是罗某自己取的款,否则这真的跳,进黄河也洗不清。

现在银行卡的安全等级提高了很多,复制伪卡被盗走钱的情况也出现得很少,但是在日常取款或者是输入取款密码的时候,最好是进行遮挡。

银行卡里面的钱被盗走,不一定就全部是银行的责任,如果自己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妥善保管好了银行卡和银行卡的取款密码,那么就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这个后果就是你不能证明自己尽到妥善保管好银行卡信息和密码的义务,那么就需要承担银行卡里的钱被盗走的相应损失。

发现卡内钱被盗,立马致电客服冻结账户,另外立即找个地方用银行卡消费,留存不在场证据,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