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子很多,车位难求,是很多城里人共同的烦恼。即便如此,也应该注意不能擅自占用使用他人车位,这不仅是不文明的行为,而且是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行为,任性而为很有可能将自己处于极度不利的地步。
刘某在广东佛山工作生活多年,和很多同龄人一样,经过打拼完成了人生的第一次完美蜕变,在佛山南海拥有了自己的房产和车子。当然自从有了车子之后,刘某也面临与很多人一样的烦恼,停车难问题。
好在刘某脑筋动得快,在小区附近长期租赁了一个车位,按照双方约定,该车位系刘某私人使用,任何人是不能占用的。可是由于小区人多车杂,最终还是给刘某带来了烦恼,还惹上了一场官司。
陈某就居住在刘某附近的小区内,不过陈某停车属于粗放型的,也就是看哪里有空就往哪里钻,不像刘某那样有固定车位。2022年1月29日临近春节,大家都在盘算着回家过年的事情,陈某和刘某也不例外。
我是京子光,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欢迎阅读。
当天早上,刘某开车到街上购置年货,然而回到小区停车的时候,他发现自己的车位已经被占用,而且车上也没有贴联系方式,无奈之下刘某只有将车停在自己车位前面,堵住了乱停车辆,然后回了家。
这辆车正是陈某所有,当天陈某驱车都市场打算买几盆花回老家过年,左看右看没有停车位,最终在拐角处陈某发现刘某的车位空着,于是便将车开进去停放,但没想到从楼上下来准备再次外出时,却发现车位被堵得死死的,根本无法将车开出来。
还好刘某在车位上悬挂有车牌并留有联系方式,但陈某在连续拨打多次之后,一直无人接听,天寒地冻加上回家心切,没有耐心的陈某只是带着家人走出小区,打车离家了。
春节过后,各路神仙都回到了佛山,从老家过完年的陈某准备去将车开出来,但走到停车位时他惊讶地发现,自己的车依然被堵的死死的。感觉情况不妙的陈某立即给车位主人刘某再次打电话交涉,然而这么多天的矛盾已经在陈某的不管不问中悄然升级,不是三两句话能够解决的事情了。
经过多次交涉,刘某对陈某的说辞并不买账,双方在电话中还发生了激烈的交锋,甚至有问候对方家人的言语,这让刘某更是火冒三丈,坚决不同意将车开车。更绝的是,为了防止陈某趁自己不备偷偷开走车,刘某还将陈某的车上了锁。
刘某的这一行为算是彻底激化了矛盾,也让事件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陈某为此还报了警,双方闹得不可开交,但因为这其中涉及的都是民事纠纷,最终陈某在引导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双方遂对簿公堂。
庭审中肯定是唇枪舌剑,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辩论的也都是站在自己的角色和利益最大化上考量。陈某认为,自己虽然占用了刘某车位,但在后来多次和刘某联系沟通,并承认了错误,但刘某得理不饶人还锁了自己的车,这种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对自己的进行赔偿。
而刘某则认为,自己的车位有明显的标识,悬挂有车牌,陈某为图一时方便侵占了自己的车位,自己在同日还致电回复了陈某,但陈某以其已经回家过年为由拒绝挪车,后来陈某在交涉时多次使用不当言语,导致矛盾激化,因此自己才将陈某车辆上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针对陈某索赔车辆被堵13天的租赁费每日600元,以及额外支付的交通费和律师费等费用,刘某不置可否,并反驳陈某是无中生有,其行为应当是侵占了他的合法权益,没有追究其侵占罪就是便宜的,现在反过来索赔,简直无理到了极致。
蹭车位人神共愤
其实说白了,陈某的行为就是很多城市有车一族的“蹭车位”行为,城市车位有限,很多人难以购买到车位这是现实状况,但也有一些人并不愿意购买车位,而是选择“蹭”的方式。
蹭车位分为几种情况,产生的危害也是不尽相同。首先是蹭公共道路停车的行为,这种人就是随意乱停,只要道路上有缝就能钻着停车,只顾自己方便,不顾公共安全,当然这种蹭车位方式是严重违法行为,是会受到处罚的。
其次是蹭市场车位,像一些商场、超市、市场为了招徕顾客,会打出免费停车的促销手段,很多人便将这些场所的停车位当成私人车位,有时候甚至一停好几年,直到人家结业了都在使用,这种蹭别人车位资源的行为还是有点不地道哈,毕竟人家做生意也不容易。
第三就是蹭私人车位,这种行为简直是人神共愤,从总体上来说就是自私的不文明行为,是无法公德心的,如果简单是“蹭”,这是触犯公序良俗,也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侵权行为。还有些人不仅“蹭”,甚至还霸占被人车位,或者仗势欺人、欺软怕硬的,遇上这种“蹭车位”的要立即报警。
私排妨害违法吗?
但蹭车位行为可恨归可恨,一切还是要依法进行。本案中陈某未经允许擅自占用他人车位,已经妨害了刘某的正常使用,属于侵权行为。刘某自行用车堵住陈某车辆并上锁的行为在性质上虽属于私力救济,但其已经超过民事自主行为的构成范围。
我国民法典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民法典是支持私力救济,但不可超过法律允许的范围。本案中刘某所采取的行为已经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不能得理不饶人,还采取过分的堵车锁车措施,给陈某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
刘某在车位被占用的情况下,若对方没有留下电话,是可以寻求公力救济的,那就是报警请警方通知车主挪车,如果在警方通知下对方依然不挪车,警方是可以使用排除妨害权的,所以这种暴力行为并不是私人使用的,而是国家公权力才能使用的合法权力。
南海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处理纠纷上都有过错,导致了矛盾的升级,但刘某的行为明显给陈某造成了损失,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依法判决刘某向陈某赔偿1000元,驳回了陈某其他诉求。
但陈某在收到判决书后表示不服,又上诉至佛山市中院。2022年10月,经过二审法院仔细审核,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的终审裁定。(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人物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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