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印发了新修订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次的修订,及时跟进了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中提出的“首违不罚”等内容,而且今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刚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这次的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指导意见》,也是在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的部署。

市场监管部门是和市场主体打交道最多的职能部门之一,小到个体户,大到跨国企业都会在具体的市场监管执法中感受到中国法治的温度。个案处罚的轻与重,关涉到法律的严肃性、市场的稳定性,是营商环境的直观的寒暑表。之前某地个体户因为卖5斤芹菜被抽检不合格,结果被罚了6.6万元的巨款,就引发了全社会的热议。虽然罚款在法定的处罚裁量范围之内,但是被严重质疑是“过罚不相当”。

也要看到,之前市场监管部门适用“首违不罚”时有一定顾虑,担心被指责不作为。这一次市场监管总局的《指导意见》,全面贯彻了《行政处罚法》中的这一新理念,其中第20条明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制定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并进行动态调整。”这为基层市场监管部门适用“首违不罚”做出了精确的指引。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以明确的规则压缩行政处罚的“弹性空间”,杜绝灰色地带,让市场主体感受到执法应有的力度和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