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字经》中写道“养不教,父之过”,孩子在出生之后,父母便自然而然地成为了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带领孩子了解和认识这个世界,帮助他们在成长的过程中养成健康的人格和独立的生活能力,而这些,都是为人父母应该做到的最基本的事情。

但在个别父母眼中,在孩子出生后“生而不养”,甚至为了满足自己对物质生活的向往,将刚刚出生的孩子转卖给他人,以此获得经济上的富足。但钱没了可以再挣,若是孩子没了,亲情没了,就真的没了,而这种损失是用钱挽回不了的。那么,父母卖掉孩子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区分拐卖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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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2020年11月,在福建某法院开庭审理了一桩有些特殊的拐卖儿童的刑事案件,在案件中,两名被拐儿童均已被救回,但在孩子被就回来后却并没有送到其亲生父母那里,而是被送进了福利院,由政府代为抚养。而在这场案件当中,孩子的亲生父亲黄某站在了被告席上,即将接受法律的审判。

1977年出生在福建某村的黄某由于家里经济状况不好,生活十分拮据,没有读过多少书便离开了学校,帮家里处理家务,长大后便一直以务农为生。后经人介绍下和王某结为夫妻,但在结婚后,二人的生活依旧贫困。

2013年12月,福建某医院内,黄某在手术室外焦急地等待着,随后随着一声啼哭,手术室内的王某生下了一名健康的女婴。但在孩子出生后,作为孩子父亲的黄某却并没有太多的开心,因为在他看来,孩子出生后便会增加家里的经济负担,而他也养不起这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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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在12月23日,在通过他人了解到在当地独自居住的钟某一直想要一个孩子后,在二人的商讨下,钟某以3.8万元的价格从黄某手中将其刚刚出生不久的女儿带回了家。随后,钟某为这个孩子取名,并独自抚养该女婴,在平常生活中钟某和这名女婴便以父女相称。

而在这一次,黄某在尝到了赚快钱的快乐后,不仅没有产生任何悔改的想法,甚至在2018年时再次作案。2018年12月28日,在同一所医院内,黄某的妻子在医院的产房内生育下一名男婴,而在这个男孩尚未出生时,黄某便早已联系到了何某。

何某的女儿早已成家,但她在“重男轻女”的思想影响下,依旧想要一个男孩来传宗接代,于是在和黄某取得联系后,即使在得知对方所做的行为不符合道德伦理的前提下,依旧同意与其交易。12月28日,在得知黄某的妻子生育下一个男孩后,何某也就立刻去银行取钱,在12月31日,何某将5万8千元的现金交给黄某后,便将他刚出生的儿子带回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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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作案,黄某累计获得9.6万元的非法所得,但俗话说“人在做,天在看”,黄某认为自己所做的事情处理得很是隐蔽,但依旧是被人发现了异常。在王某生育孩子的那所医院内有一名常年在内部工作的清洁工张某,而张某与黄某之间还是老乡关系。

张某在工作期间便看到过黄某夫妻二人在医院前后生育有多名子女,但在她对黄某家境的了解,对此事也就产生了一些疑惑。2019年9月,在意外发现黄某家中并不存在两个年幼孩子的身影后,带着疑惑她便将此事举报给了当地警方。

在警方的调查中,黄某便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随后,何某向警方投案自首,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警方便将两名被拐儿童从各自的家庭中解救了出来,随后两个孩子被送到了福利院收养。其中,钟某因其罪行已过追诉时效,且对警方解决儿童的行为未加阻拦等,对其作出不予以处罚的决定。

那么,父母卖掉自己亲生孩子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区分拐卖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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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对此案审理后,以拐卖儿童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其违法所得9.6万元予以没收;何某被以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分析】

根据《宪法》规定,当一个孩子在出生后,便是一个独立存在的公民,享有人格尊严等相应的权益。而在孩子出生后,父母便对其负担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与责任,这一义务与责任不能随意地转让,也不能拒绝承担。

孩子是一个独立的个人,并非父母的个人财产,因此,无论是谁都无权将其买卖给他人,而黄某以家境贫寒等理由,便肆意地将自己的一对儿女以金钱交易的方式,让两个孩子离开了自己的家庭。那么,父母卖掉孩子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区分拐卖儿童罪?

父母卖掉亲生孩子是否构成犯罪?

《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道,……,凡是拐卖妇女、儿童的,不论是哪个环节,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窝藏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不论拐卖人数多少,是否获利,均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十四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以及出卖捡拾的儿童的,均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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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通知中便可以看出,即使是父母出卖自己的亲生子女,其行为同样构成犯罪,需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和惩罚。

拐卖儿童罪的认定和区分

在生活中也存在父母因特殊困难难以抚养自己的子女,于是便将自己的孩子送给有抚养能力,且符合收养条件的家庭,而这种情况便属于民间收养行为,而非拐卖儿童的刑事犯罪,但同时,《民法典》中也明确规定到“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区分收养行为和拐卖儿童之间,最重要的一点便是主观上的意图。在收养关系中,父母将子女送给他人进行抚养,其目的在于让孩子有一个更好的生活环境,即使在这过程中得到了养父母所赠与的营养费,也不会认定为犯罪,而拐卖儿童的主观目的则在于盈利

其次,收养子女的家庭是需要符合相应的收养条件的,而收买被拐儿童的家庭则具有随意性。并且,收养行为是需要办理收养登记等法律程序的,因此收养行为是合法的民事行为。而拐卖儿童行为本身便具有金钱交易的性质,侵犯了儿童的人格尊严,因此拐卖儿童的行为是一种刑事犯罪的行为,需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案例分析:父母卖掉孩子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区分拐卖儿童罪?》中,图片仅配合叙事;原创文章,未经许可,不得搬运、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