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资料:中国刑事警察案例专辑《刑事案例年鉴1991年卷一分册》
1979年6月23日22时,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依兰县(1991年4月划归哈尔滨市)公安局值班室接到了一个报案电话,电话是本县达连河镇的红旗种畜场保卫干事程某才打来的:“种畜场的更夫杜清林在21时左右被人打死在招待所墙外,请县局速来人。”接到报案后,依兰县公安局局长立即亲自带着一批刑侦技侦人员驱车前往红旗种畜场。
凶杀现场位于红旗种畜场场部招待所东墙外,因为当晚没有照明光源,因此勘查推迟到6月24日7时进行。现场勘查发现:招待所东北角向南3.6米,距离招待所东墙95厘米处的地面上有一滩34厘米见长36厘米见方的凝固血迹,由此向西30厘米的地面上躺着一支被拆开的56式半自动步枪。该枪的弹仓呈张开状态,里面没有子弹,扳机和弹匣都呈分解状态,在步枪枪托的底部和左侧都分布有点状血迹,枪口和准星上也发现了沾有血迹的泥土。现场四周发现有多处面积不一、形状各异的血迹。另外在现场还提取到卷烟过滤嘴一只、56式半自动步枪子弹一枚,弹壳一枚,旧的条绒鞋一只和旧的单帽一顶。
半分解状态的56式半自动步枪
时年58岁的杜清林在被发现后被种畜场职工们送往依兰县人民医院,不过来不及抢救就被宣布不治身亡,经尸检,死者头顶的左侧有六处大小不等的块状擦伤,深达皮下且已经结痂;全头皮下的淤血呈紫红色,切开头皮后有大量紫色血块随着血液流出;左颞骨、顶枕部的颅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尸检确定杜清林的死亡直接原因是:钝器打击头部导致颅骨骨折,引发脑挫伤致死。
本案是红旗种畜场自成立以来发生的第一起命案,职工群众反响强烈,议论纷纷,依兰县公安局决定成立专案组,对本案实施专案专办。
身穿72式警服的黑龙江公安民警的合影(与本案无关,但能很好的体现案发当时黑龙江公安民警的风貌)
根据群众反映,死者杜清林生前工作认真负责,性格耿直,心直口快,不怕得罪人,也没有什么男女关系问题(这种“直男”能有什么男女关系问题)。经司机张某民、刘某军证实:案发当晚20时,他俩和食堂炊事员张某顺、郭某富、梅某喜、王志军等人在食堂喝酒吃菜。酒足饭饱之后张、刘二人在机车库宿舍闲谈兼解酒。21时左右,窗外忽然“嘎嘣”响了一声,张立民立即从窗户处探头张望,看见一人顺着墙根向东跑去。张某民以为是小偷,遂和刘某军各自拿着炉钩子和管钳子从宿舍出来抓人,见那人由场部门前大道向家属区的方向跑,跑得非常快,张、刘二人紧赶慢赶没有追上,只好骂骂咧咧地原路返回。结果在返回的半道上看到了满脸是血的杜清林倒在场部南边,身边躺着一支半自动步枪,张某民立即操起步枪冲天上开了两枪示警,然后丢下步枪后跑去找保卫部门报告。
在随后一个月,专案组进行了不同层次不同范围的调查和查证,但却没有获得任何有价值的线索。虽然在驻场查案期间发现炊事员王志军情绪反常,烧菜时经常心不在焉,好几次做菜时忘记放盐、或者忘记放味精、或者把盐当成食糖往炒菜里撒,就餐群众意见极大。在同一个食堂就餐的专案组成员自然看在眼里,也加重了对王志军的怀疑;同时有人反映案发当晚21时左右看到有人慌张地往北跑,长得很像王志军。但苦于手头没有足够切实的证据,因此没有对王志军采取强制措施。
一个月后,由于没有得到有价值的线索,侦破工作迟迟没有进展,县局人手也不足,不可能把那么多人手放在这个案子上,专案组正式被撤销,离开了红旗种畜场,6.23案就此搁置,这一搁置就搁置了4年多。在这4年里,红旗种畜场的建筑几经翻修,曾经的案发现场早就面目全非,曾经侦办此案的专案组成员退休的退休,调职的调职,当年在现场勘查时提取的物证也全部丢失。
1983年9月“严打”开始后,依兰县公安局为落实严打斗争,在被收审的人员中开展了强大的政治攻势,动员他们积极检举揭发,立功赎罪。而这些收审人员为争取减刑立功,自然也是积极搜肠刮肚,积极揭发检举,虽然有牵扯攀咬之嫌,但也挖出了不少有价值的线索。
一张严打期间的照片,1983年末的严打成了重提本案的契机
当年12月13日,一名被收容审查的人员报告管教要求提审,在提审中,他揭发了王志军杀害杜清林的情况。声称在1979年6月23日21时至22时,他在回家的路上碰见王志军从场部往北跑,他问:“你跑啥?”王志军说:“不跑啥。”事发7~8天后,他到王志军家串门,王志军告诉他:“老杜瘸子(杜清林绰号‘老杜瘸子’)是让我给打死的。”他问:“你打死他干啥?”王志军说:“我偷了点东西,被老杜头发现了,他肯定向场里报告,他一报告,我的饭碗就打了,所以我就把他打死了。”12月18日,另一名被收容审查的人员也揭发王志军曾经对他说过他将杜清林打死的情况。
不过,由于严打期间刑侦力量严重不足,大多数力量都用在其他重案的侦办上,加之当时的侦查手段也比较落后,所以依兰县公安局未能触动王志军,而是把获得的揭发材料暂时归档。结果没想到这一归档又等了整整3年。
今日的依兰县公安局大楼
1986年11月2日,依兰县公安局党委召开局党委会,决定重新开始调查6.23专案,由时任局长的张玉龙亲自挂帅,抽调全局的刑侦、技侦和预审方面的骨干力量重新组成专案组,调出了全部封存原始材料,重新启动“6.23专案”的侦办工作。在经过对已经掌握的材料进行了大量核实工作后,认为王志军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在1986年11月5日将王志军收容审查。在11月12日~13日的预审中,王志军很干脆地交待了杀害杜清林的犯罪过程。
1979年6月23日晚,红旗种畜场场部组织职工到依兰县县城看电影,但是因为一车人坐不下,因此王志军、张某民、刘某军、梅某喜等几个人没有去县城,而是就在食堂喝酒吃菜,20时左右散场各回各家,半路上遇到了种畜场职工刘某江,意犹未尽的王志军立即拉着他回自己家喝酒,因为自己家中没有酒,王志军就回食堂拿了一瓶酒回来和刘某江同饮,喝完后刘某江回家,王志军又回到食堂,将事先偷偷装好的一瓶豆油取出,走到场部大门口时,碰见更夫杜清林蹲在大门口,56式半自动步枪立在大门北侧墙边。当王志军将要出门时,杜清林回头问他:“你拿的什么东西?”王志军说:“拿点油。”杜清林说:“你这不是偷吗?!这不行!”王志军立即抄起靠在墙边的半自动步枪,用枪托照着杜清林的头上直接砸了两下,杜清林当即疼得直叫唤,见杜清林还有力气叫唤,王志军立即又用枪托对着杜清林的脑门砸,但这一下没有砸中,直接砸在墙上发出“嘎嘣”一声。王志军放下枪,用手将杜清林往南边菜窖拽,但是却拽不动,见杜清林还在哼哼,王志军随后抓住杜清林的头往墙角撞了几下,杜清林就此没了动静。此时看车库宿舍还有人,王志军走过去踮起脚一看,看到是张某民和刘某军,只听到里面喊了声“谁?!”吓得王志军立刻拔腿就跑,在跑回家的路上碰见了同事许某明和李某。第二日发现昨日作案时穿的工作服上有血,就赶忙拿去洗了。
1986年12月3日,依兰县公安局向依兰县检察院提交了提请批准逮捕王志军的申请材料;12月17日检察院回复批准逮捕王志军,次日王志军被关进依兰县看守所关押。
今日的依兰县检察院
但是,依兰县检察院在1987年5月28日第一次提审王志军的时候王志军全面翻供,矢口否认杀害杜清林,而且一口咬定之前的交代材料都是因为依兰县公安局对他“上手段”的结果。同时依兰县城里有关于本案“公安局打出了一起冤案”的传言悄然流传,很有一些人信以为真。
依兰县检察院于当年11月16日向佳木斯检察院提交了关于“6.23专案”的定案请示报告,1988年4月29日,佳木斯检察院经过程序,正式向依兰县检察院批复“此案证据不足,应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5月10日,依兰县公安局正式收到了依兰县检察院退回的卷宗和补充侦查意见书。
今日的佳木斯检察院大楼
同时,依兰县公安局接到来自县委、县政府;佳木斯的上级公安机关、人大和政协的催促认真回答在侦办“6.23”专案中是否采用刑讯逼供等手段的函件,甚至催促“证据不足就应该立即放人”。一时间,依兰县公安局面临了空前的舆论压力。
80~90年代的依兰县县政府
这背后发生了什么?
是王志军不过是个只有小学三年级文化的农民,连自己的名字都写不利索,他不可能有那么大的本事把自己的案子翻过来,背后一定有“高人”在指点。
时任依兰县公安局张永信局长坚信王志军就是杀人凶手,因此即便面对方方面面要求释放王志军的“呼声”,张局长坚决以还在补充侦查为理由不得放人(检察院退回卷宗的理由是证据不足,补充侦查,并没有要求放人),但是“6.23专案”此时已经过去了11年,原来的案发现场已经荡然无存,原本提取的物证也已经全部丢失,补充侦查根本无从谈起,县局对此已经无能为力,最终于1990年下半年,依兰县公安局向上级公安机关——佳木斯市公安局提出介入此案的请求。接到依兰县公安局的请求后,佳木斯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派出预审科副科长李兆丰、韩雪峰,预审员张文增、赵英杰组成的精干工作组来到依兰县,在全面阅读了“6.23专案”的卷宗后一致认为王志军系“6.23专案”的重大嫌疑人,然而要最终定案,还需要进一步充实证据。
今日的佳木斯公安局大楼
1990年12月26~12月23日,工作组前往当年的案发地——红星种畜场进行实地勘察,寻访了当年的目击证人以及参加过两次“6.23专案”的原专案组人员,初步作出了王志军的作案过程和他第一次的供述是相符合的结论,同时做了大量的坐实证据的工作,形成了一条完整闭合的间接证据链。
1991年2月1日至2月8日,工作组第二次来到依兰,这次的主要工作是查清王志军突然翻供的原因,经艰苦地查证,王志军翻供背后的重要人物——其胞兄王某某、妻子许某某从幕后浮到了台前。
1986年底王志军被收押后不久,其兄王某某,其妻许某某就多次到依兰县检察院某干部家打听案情,该干部告诉他们:王志军承认杀人了,但没有证据,枪毙不了,以后得放人。此后王某某和许某某先后两次利用给王志军送日用品的机会在牙膏中塞纸条,告诉王志军“要保重身体,案子没有证据,不要承认,外面正在给你办。”
1987年春节(1月29日),依兰县看守所某管教受王某某的请托送礼后,给王志军带了一句话:“这个案子你得咬住,不管到哪都不能承认。”
1987年2月初,依兰县某律师受王某某的请托,以担任被告代理律师为由到依兰县检察院借阅了王志军的案卷,阅后将案件情况全部告诉给王某某并告诉他:“此案证据不足,定不了。”随后王某某又通过看守所的关系将这些情况告诉给王志军。
在这几次“接触”后,王志军就在1987年5月检察院的第一次提审中全面翻供。
在随后的三年中,王某某通过走关系,让看守所多次提王志军出监室借给看守所武警部队杀猪和干零活为掩护,兄弟俩借此机会见面,互通消息,相互串供,统一口径。同时,在这段时间里,王某某和许某某多次通过“上诉信”、“申诉书”等方式向相关领导部门和新闻媒体投书,为王志军“鸣冤”,公然歪曲事实,诬告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同时给办案的干警寄匿名恐吓信,向纪检部门投递办案干警的所谓“黑材料”,制造政法机关之间的矛盾,造成了严重的混乱,混淆了视听,干扰了“6.23专案”的侦办。
当时依兰县公安局在面临社会舆论压力最大,处在最困难的时刻,觉得胜利在望的王某某在1990年12月的一次见面中告诉王志军“案子快结了,春节前后就能出来。”在回号房后王志军就恨恨地对同号“狱友”说:“他XX的,要不是张永信(时任依兰县公安局局长)这个老犊子,我早就出来了。”
佳木斯工作组由此认为,依兰县存在着一股和王志军哥哥王某某有利益勾连的势力,目前应集中精力突破王志军,避免与这股势力过多纠缠,同时将王志军和这股势力彻底隔绝开来,对“6.23专案”是否能彻底突破有重要意义。因此在请示佳木斯市公安局批准后,王志军于1991年3月10日从依兰县看守所被转移到佳木斯看守所异地看押(王志军被告知“收拾东西,出来”的时候还以为自己要被释放了,还显得乐不可支,但3个小时后当他被送到佳木斯看守所的时候他就彻底笑不出来了,当场出了一身冷汗软倒在地),用彻底陌生的环境打掉了王志军有恃无恐的底气,消除了他的侥幸心理,同时将王志军同监“狱友”全部换成了特情人员,随后抽调精干有力的预审班子凭借已经闭合的间接证据链对王志军进行突审,最终用3天时间彻底攻破了王志军的心理防线,迫使他彻底交代了12年前的6月23日夜杀害杜清林的犯罪事实以及勾结其哥哥王某某和妻子许某某垂死挣扎、负隅顽抗的全过程。
1991年4月,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王志军杀人案,并在5月5日以故意杀人罪对王志军一审做出死刑的判决。至此,红旗种畜场6.23重大杀人案在历经12年的波折后终告侦办结束。另外,王志军的胞兄王某某,妻子许某某,以及那些以权谋私,为王某某、许某某提供各种方便的相关人员也都受到了相应的刑事或者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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