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广大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有效治理噪音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柘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我县境内全区域全时段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柘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在我县境内,自2020年6月1日起全区域全时段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三、严禁商场、超市、农贸市场、流动商贩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烟花爆竹。
四、宾馆、饭店、公园、车站、商场、广场等公共场所的各类人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的负责人及物业管理人员,红白喜事服务人员负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职责,要劝阻有关人员燃放烟花爆竹;经劝阻无效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违反烟花爆竹禁放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踊跃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将给予举报人进行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110。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2022年10月10日
柘城县人民政府
来源:柘城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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