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若再婚内出轨,自愿净身出户,并赔偿500万”
这是一个出轨男人为了挽留妻子的说辞,也是一桩真实发生在拥有3亿家产的婚姻家事案件里。
首先,当事人王先生是出轨者。
杨女士是被出轨者。
而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男方主动承诺“如有外遇,愿意放弃一切净身出户...”
然而,事实到底是怎样的呢?
生活中,有些人因对方一句“净身出户”的空壳承诺选择忍耐,甚至变成人财两空的那个人。
但明确家庭财产情况,熟悉法律知识的杨女士不会这样做。
当王先生对其签署多份保证书、协议书后,她将公司的资产和绝大多数夫妻共同财产归为己有,相反王先生只有3亿家产下的少量存款。
王先生以为“净身出户”的协议不过是一张废纸,却不想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他不服,按目前状况,自己一分钱都拿不到,晚年的生活处境令人堪忧,于是便委托了家理律师请求撤销相关协议,追回所得的财产。
01
因7年婚外性关系,致使人财两空?
我们先来说说,两人这么好的感情,为什么最后会变成“兵戎相见”呢?
当事人王先生追求杨女士前,双方都有各自的家庭。因为两人都有相似的家境,和相似的经历,不久他们便分别和原配偶离婚,隔一年后登记结婚,婚后两人都没有生孩子的打算。
王先生是个不情愿被家庭束缚的人,先前为了追上杨女士,收敛了性子。婚后没多长时间,他就耐不住寂寞频繁出轨。结婚10年,有7年都与某位已婚女存在婚外性关系。
所谓的“婚外性”,是指已婚者在婚外与已婚的人发生关系的两性关系,相比婚外情而言,这样的“禁忌恋”属于严重的越轨行为。
明明是男人犯了错,但杨女士下不了离婚的决心。
王先生为了表忠心,先后写了几十份承诺书、保证书、协议书,并多次承诺“自愿放弃家庭的全部财产和公司的股权分割权”“我们婚姻所拥有的共同财产归妻子杨女士一人所有,我没有分割权”等内容。
杨女士听了“如有再犯人财两空”的保证后,认为男人看在钱的面上也会信守承诺,于是想着接下来的日子要好好维系夫妻生活。
谁料,两人的关系随着一张张协议的签订,反而走的越来越远。
2007年,王先生的婚外情再次被杨女士发现。
这次,杨女士没有听信他的保证,而是要求对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并约定位于北京大兴、通州、昌平以及苏州的四处婚后房产,均归杨女士一人所有,王先生自愿放弃分割杨女士名下的10%公司股份及其收益权。
不过,事情远远没有结束。
夫妻二人虽协力合作把公司经营的风生水起,资产达到了3亿,但王先生手里只有少量的存款,不仅如此,除了先前4套房产已经公证归杨女士所有以外,其余房产也登记在杨女士及其亲友名下。
比如,双方出资112万在北京海淀购买的一处学区房,该房产还没有房产证,但购房合同显示买受人是杨女士妹妹;
某房地产开发商用北京市顺义区的两套联排别墅,抵偿所欠装修款,别墅均登记在杨女士妹妹名下,目前分别由王先生和杨女士居住;
苏州某开发商以两套住宅抵偿装饰款,其中一套登记在杨女士名下,已公证归杨女士一人所有,另一套登记在杨女士妹妹名下。
此外,双方还曾在2014年在海南三亚购买一处房产,登记在杨女士名下。
从夫妻二人的财产分配来看,王先生所占份额少的可怜。
婚后夫妻俩即使花了200余万元购买多款名贵手表、数幅名人字画等浮财;2013年花500万购买了国债,但王先生没有财政权,很难举证(这是后话了)。
王先生心有不甘,两人感情也无法回到从前,便在杨女士的户籍地大兴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期间,杨女士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次月,大兴法院将案件移送至顺义法院审理。
02
出轨了还被补偿2300万,法官为何这样判?
家理律师接到王先生的委托后,了解到他因出轨书写了多份净身出户协议,数亿家产目前由杨女士掌控,所以希望我们尽力为其挽回损失。
本案的难度较大,且经历了8次庭审,可想而知,想为王先生追回夫妻共同财产有多难。
首先,王先生没有财政权。
双方名下的股权和多数房产均为代持,登记在第三人名下,首饰工艺品家具家电等浮财举证难,而王先生没有财政权,缺乏必要的财产线索。
而后,杨女士拒不申报财产情况。
原因在于杨女士手里有王先生亲笔写的净身出户协议,并据此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归杨女士一人所有。
通过案件梳理,我们以净身出户协议约定的财产不明为关键点,且该协议违背了公平公正和等价有偿原则,提出了协议无效,法院予以支持。
庭审中,我们获得了一些财产线索,于是就在第3次庭审中要求杨女士说明国债和学区房购买情况。
第4次庭审,我们再次申请法院调取杨女士名下近20年来的银行流水信息。
办理过程中,杨女士察觉自己有可能败诉,便制造了一些阻碍。
如利用自己与王先生相邻而居和掌握大门门禁的便利,故意锁门不让王先生出门。
接着,炮制王先生“家暴”踹门的假象,申请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为了戳破对方的谎言,我们费了不少劲,但结果还是挺好的。
随后的两次庭审,我们逐笔质证杨女士名下10余张银行卡里近20年来的大额支出。
杨女士无法对其大额不合理支出作出明确解释,最终被法院认定为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需补偿王先生2300万元。
03
家理律说
本案中,王先生和杨女士创造了约3亿的夫妻共同财产,但绝大多数财产由杨女士掌握。
而且,单一的离婚诉讼,显然不能彻底解决双方的财产分割问题。
好在,法院认定了杨女士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打掉了王先生手写的几十份净身出户协议的效力;分割了双方各自掌握的工艺品、首饰、家具家电等浮财,为后续的诉讼铺平了道路。
不过,本案还是有以下2个法律问题值得关注。
第一,净身出户协议的效力
此案中,王先生为什么不能净身出户呢?
一是这类协议指向的财产往往不明确,仅是笼统地陈述家庭所有财产归一方所有或者过错方净身出户等;
二是这类协议往往只约定一方的义务,且在条件成就时完全剥夺了一方分割财产的权利,这有违民法中公平公正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但是,这类约定净身出户协议往往是有用的。
过错方一般会在协议里承认自己以往的出轨或者家暴行为,对方可以利用协议来举证过错方的过错行为,法院一般会认可。
除此之外,双方还可能在净身出户协议里约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约定数额如果符合双方的经济能力,法院一般也会认可。
本案中,王先生在2001年的一份《承诺书》里写道“如有外遇、净身出户;罚款创伤费500万元”,在2006年的多份书面文件里承认自己与某位已婚女性发生了多次性关系,在2007年的《保证书》里承认曾经动手打杨女士。
因此,法院据这些协议内容认定王先生存在出轨和家暴的事实,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了杨女士。
由于杨女士隐匿、转移了银行账户资金,按照核算原本应该支付王先生近3000万元折款,但最终法院只支持了2300万元折款,其实是“隐晦”地支持了杨女士据2001年《承诺书》索赔的5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款。
第二,如何认定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杨女士对于从2002年至今所有10万元以上的支出,拒绝进行解释,只表示这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均归自己所有且银行流水不是财产。
因此,法院认定自双方分居至杨女士签收起诉状期间的不合理支出,王先生可分得50%的折款;
自杨女士签收起诉状后至查询期间的不合理支出,杨女士拒绝解释具体用途,应认定构成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可分得70%的折款。
从过往的办案经历,我们了解从银行流水记录来认定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比较多,不过具体操作中有三点需要注意:
一是很多人认为,离婚期间从自己银行账户里把钱转走,对方就分不到了,这其实是对法院审判的重大误解,甚至可能导致极为严重的后果。
按照《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本案的对方当事人只分得30%的财产。
二是在对银行流水进行质证时,法院会根据家庭的经济消费水平确定一个数额,普遍家庭一般是5000元以上的支出,本案法官确定的金额是10万元以上的支出,如果对方对这些大额支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这笔支出就会被法院认定是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三是法院界定双方感情恶化的时间或分居时间以后的不合理支出有很大可能被认定为是转移隐匿财产,按照严重程度判定过错方少分或不分财产比较好。
【家理律师观点】
这个案子最让人印象深刻的是,王先生和杨女士签署的多份保证书,协议书的初衷主要是为了维系这段婚姻,却成了两人离婚的导火索。
在我们办理过往的案件中,经常见到过错方因出轨、家暴等行为书写相应的文件,如自愿将部分财产留给对方的内容。但有理由相信,一份协议对于绝大多数人而言,本质是想让婚姻重回正轨。
出于律师的职业习惯,我们一般会从法律角度解读婚姻,一旦有人出轨或家暴,便依据法律规定过错方是婚姻破裂的主要责任者。
然而,真实的婚姻不像我们看到的那么简单,家庭里的每一位当事人会因周围环境、相处过程,人格变化,情感利益等方面考量一段婚姻关系。
真正想要获得幸福的婚姻,持续提升自己的智慧和勇气尤为重要,当然经营夫妻生活也少不了。婚姻道路上出现了危机,家理律师还是希望大家能和伴侣一起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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