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参加驾驶证科目二的考试时,猝死,家属要求交警队车管所和驾校,赔偿30%的损失,那么法院如何判决呢?(案例来源: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富平检察、法网人生)

老李今年63岁了,看着身边的同龄人都开起了轿车,老李非常羡慕,也报考了驾驶证的考试。

老李在家看书、网上刷题,科目一的考试顺利通过了,老李又拿出十足的精神准备科目二的考试,每天到驾校练车,从不敢耽误。教练看他练得差不多了,安排他参加科目二的考试。

老李来到考场,因为岁数大了,老李又十分重视这次考试,精神很紧张,终于排到老李了,老李正准备倒车入库,意外发生了,老李突发疾病,双手抽搐,表情很痛苦。

车管所的巡查人员马上赶过来,将老李从车上抬了下来,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不幸的是,老李并没有抢救回来,当天上午,就宣告死亡了,原因为心源性猝死、高血压病。

老李死后,老李的妻子和儿子认为,老李的死亡和驾校及车管所都有关系,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老李的死亡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本案的法律问题,驾校和车管所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呢?

释案说法

老李家属认为,驾驶证考试容易让考试人员产生紧张情绪,并可以诱发疾病或者车辆出现意外,交警支队车管所作为考试的组织者,驾校作为培训机构,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233315元。

法庭经过调查,认为驾校和车管所都没有配备相应的急救人员和设施,也未对学员进行一般的安全防护和急救措施培训,也未对学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提醒和告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在机动车的学习和考试过程中,极易让学员、考试人员产生紧张情绪和恐慌,会诱发疾病或者发生驾车意外,驾校方面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77771.8元,车管所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155543.6元。

案件判决后,车管所和驾校不服均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驾校和车管所对于老李的死亡没有过错,不适用过错归责原则。本案应适用公平分担损失原则,从诚信、互助、济困出发,法院酌定驾校和车管所各分担10万元的损失,总共20万元对老李家属进行补偿。

从一审法院的过错认定到二审法院的公平分担损失原则,两者截然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如果适用一审法院的原则,是不是在商场突发疾病死亡,商场也要承担赔偿责任。那显然是站不住脚的,没有规定商场必须配备专业的救护医生。

那么,车管所和驾校到底对于老李的死亡有没有过错呢?是否应当预见到老李在考试过程中会突发疾病死亡呢?

老李只是一名普通的驾校学员,无论是驾校、车管所、其本人和其家属,都不会预见到在考试过程中会突发疾病死亡。在老李出现情况后,车管所工作人员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寻求专业人员现场施救,已经尽到了所能做到的救助行为,因此无论是车管所还是驾校对于老李的死亡主观上均没有过错,因此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只能在其相对于危险发生的防控能力相适应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不存在过错,即应免除其责任。

二审法院本着诚信、互助、济困的原则,从赔偿改为补偿,驾校则是多出了2万多元的补偿金,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本案如何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文中名字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