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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在某私企工作,希望能在子女寒暑假期间请一段长假陪伴子女。但是,公司以此举会影响公司年度休假计划,因此拒绝了刘女士的请假申请。

律师认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因此,用人单位统筹假期时,不能以年休假计划尚未研究制定等理由,拒绝劳动者的请假申请。

2019年11月24日国家发改委、中组部、人社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改善节假日旅游出行环境促进旅游消费的实施意见》指出,加快推动落实带薪休假……鼓励用人单位在年初结合工作需要和职工休假意愿统筹安排当年休假,优先考虑子女上学的职工在寒暑假的休假安排。

本案例中该企业做法不仅与法律法规相违背,也与部分《意见》的精神相悖。因此,希望双方友好协商,对休假做出双赢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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