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阳,曾发生一起4人强奸熟人女朋友的强奸案。女子杜某到男子丁某所开饭店找其男友时,因其男友不在,故到丁某家中等待。后丁某、张某与男子付某、陈某(2人另案处理)邀请杜某吃饭、喝酒。期间,丁某、陈某、付某共同商议,欲在饭后强奸杜某。

杜某酒后独自一人返回丁某家中休息时,被陈某发现并尾随至杜某房间内,后陈某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时,杜某强烈反抗并逃脱。杜某回到丁某等人吃饭处,要求丁某将其送回。丁某随即示意付某将其送回。临走时,丁某提醒付某可以择机与杜某发生性关系。

送杜某回去路上时,付某将杜某按在地上,并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杜某挣脱后,跑到丁某家中房间内躲藏。付某回来告知丁某等人杜某已逃跑,并要求几人将杜某追回。后丁某、陈某、付某、张某分头开始寻找杜某。

1小时后,杜某被陈某发现,陈某恼羞成怒,,将其踹倒到一水坑内。后杜某被4人带回丁某家中洗澡。期间,4人再次商议强奸杜某。后陈某闯入卫生间,对正在洗澡的杜某实施猥亵,并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杜某强烈反抗并大声呼救。

丁某听到杜某大声呼叫后,进入洗澡间内查看情况,并将陈某赶出卫生间。随后,丁某某强行与杜某发生了性关系。其余3人因杜某一直不开门而未能得逞。

以案说法:

太可恶了!丁某等人居然对熟人的女友下手。可以肯定的是,丁某因强奸罪被处罚过,其不可能不知道这种行为的后果,因此,4人并不是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而是目无法纪的猖狂行为,必须严惩!

根据刑法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如有2人以上轮奸情节的,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本案基本犯罪事实是,丁某使用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奸杜某既遂,而付某、陈某、张某用同样的手段,强奸未遂。而起诉书中有两次提到,4人系经共同商议,对杜某实施强奸行为的,因此,4人属于共同犯罪,即系轮奸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共同犯罪中只要有一人实施犯罪既遂,那么就代表全体参与者既遂。此时,就应按照犯罪既遂的,对共同犯罪者进行处罚。即代表4人都将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而因丁某对杜某强奸既遂伤害甚于另外3人,且系累犯,故应对丁某从重处罚。

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的。

其实本案杜某是有两次机会,可以逃离丁某等人控制的。即独自回到丁某家中,被陈某侵犯逃脱后,可以选择不要回吃饭处;第二次回丁某家路上,被付某侵犯逃脱后,可以选择不要躲藏于丁某家中。这两次的逃脱,杜某是可以选择报警或向男友求助,从而避免被侵害的。

虽然杜某的疏忽大意,并不能成为丁某等人犯罪的理由,但是大家也要引以为戒,要懂得如何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最后,也警醒大家,妇女的性自由决定权是不容侵犯的,如有为之,强奸罪论处,少则处三年起,重则处十年起。请大家千万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对于杜某的遭遇,大家有什么看法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