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茂环(化州)罚字〔2022〕3号

化州市迎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MA568HA21E

住所:化州市江湖镇坡心村委会平岭(莫会迎屋)首层

法定代表人:文汉富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13日、18日对你公司位于化州市江湖镇坡心村三枝坟岭的年产6000万块页岩烧结环保砖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以下事实:

你公司该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项目地址:东经110度39分28秒、北纬21度52分37秒),占地面积26666.8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2000平方米。于2021年4月份领取营业执照后拆除旧砖厂(化州市江湖镇康南砖厂)并动工建设,到目前已建成主体工程和约110米长隧道窑,并安装或配备有破碎机、码胚机、压砖机、窑车、输送机、铲车、推土机、搅拌机、废气处理设施等生产设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项目》规定“制砖类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该项目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2022年7月30日,我局通过邮政EMS快递和茂名日报(A3版)送达《责令改正行为决定书》茂环责改字(2022)7号。2022年8月9日复查时未发现有复工建设和生产迹象。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化州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化州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拟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于2022年9月9日向你公司送达《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茂环(化州)听告字〔2022〕3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我局依申请召开听证会,你公司主要提出以下意见:1、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无异议,在接到责令改正书后已经积极整改;2、该项目采用新工艺建设,比旧工艺更加节能降耗,污染更少,在环境管理上是一种进步;3、投资尚未完成,项目投资到目前仅为三分之一,并且股东经济困难,实际投资仅248万元;4、申请公开道歉承诺,请求从轻行政处罚。经研究,我局不予采纳你公司第2点和第3点意见。理由如下:1、项目工艺与违法事实无关联性;2、依据《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有关规定,“总投资额”根据备案的项目总投资额认定。我局采纳你公司提出登报向社会公开道歉承诺的意见,你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在《茂名日报》就本次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等规定,并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环评类一§1.1裁量标准。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叁仟元整(¥123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化州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开 户 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8日

来源 化州市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