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制度成型
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闽西苏区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整的刑事司法制度和裁判流程,其中包括起诉、公诉、审判制度。
关于民事案件,规定任何苏维埃公民及群众团体代表有起诉告状权,遵守苏维埃法令的商人、老板、富农有权向法庭打官司告状。具体程序为:先向法庭申诉登记处投告状纸登记;登记之后,由庭长审查、批准之后,挂牌公布预审公审日期,刑事案件被告由法警传案,民事案件书面通知被告人。
1933年9月10日公布的《消费合作社标准章程》第三十五条提出:“管理委员会与审查委员会通同舞弊时,得由社员三分之一以上之提议,召集社员大会改组和撤职以及向法庭起诉”。
工农监察部、政治保卫分局等机构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可以对各种犯罪提起公诉。对于反革命的案件,政治保卫机构预审之后,以原告人资格,向国家司法机关,即法庭或裁判部提起诉讼,由国家司法机关审讯和裁决。
起诉公诉审判制度
裁判部中的检察处按规定,可以对一切刑事案件进行侦察,并向法庭提起诉讼。1932年9月4日发布的《福建省工农检察部联席会议决议案——加强检察工作的几项规定》要求:“严格检查对财政的贪污浪费”“各级工农检察部如发现插腰包、打埋伏及种种浪费财政现象,应严格的检举,提起公诉,从严惩办,乃至枪毙其罪犯为止”。
1934年3月27日,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在《红色中华》
公布中央机关和企业单位开展反贪污斗争的情况
同年10月6日颁布的《福建省苏维埃政府工农检察部组织系统与任务》中又提到:“发动群众严格的检举贪污腐化分子,一经发觉,提起公诉从严惩办,乃至枪毙其罪犯为止”。
对于违法军人的公诉问题,1932年2月1日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军事检查所是代表国家对于军事犯的原告机关,他可以检查军队中及与军事有关系的一切犯法案件,并可以向法庭提出公诉,开庭审判时可以代表国家出庭告发”。
一系列条例规定的相继出台,有效地完善健全了起诉公诉审判制度,为此后的司法实践提供了有力借鉴。
共和国法治从这里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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