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司机都知道在很多娱乐会所都或多或少的存在口活、打飞机等隐形服务,那么问题就来了:口活、打飞机算卖淫嫖娼吗?

我们先看下案例

案例1:涉嫌组织卖淫男子被无罪释放

综合广东媒体报道,2011年7月,南海警方查获一理发店里多名男子涉嫌卖淫嫖娼。据调查,该店雇请多名按摩女子为客人提供打飞机口活等服务。案件顺利通过拘留、调查、公诉、一审阶段,但一审判决后,该店主却提出上诉,认为起诉书指控的打飞机和口活等行为不构成犯罪。2012年初,检方最终确认“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被无罪释放。

 案列2 广东:口活、打飞机等色情服务不属犯罪

此案中,佛山市中院给出答复认为,该案中被告人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涉案场所只提供“打飞机”、“洗飞机”、“波推”三种色情服务。根据刑法学理论,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的对方发生性交和实施类似性交的行为,不包括单纯为异性手淫和女性用乳房摩擦男性生殖器的行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有关介绍、容留妇女卖淫案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也称,介绍、容留妇女为他人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

 案例3北京:多年来均认定为卖淫嫖娼

而据京华时报报道,北京警方介绍,像“打飞机”“胸推”等均属色情服务,在北京警方多年的实际执法中,均认定为卖淫嫖娼。原因是,认定卖淫嫖娼,主要看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是否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如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可见各地对于口活、打飞机等行为的规定并不明确,争议较大!

媒体就此事采访的相关专家多认为,此处存在法律漏洞,各地在实践中采取的处理均有其现实意义,而归根结底,还是需要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来填补漏洞,统一执行。

那么大家认为口活、打飞机算卖淫嫖娼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