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战友大家好,对参战退役军人的认定如何做到一个都不少,我觉得大家可能关注的。是这四个方面。

应该讲我们作为对参战退役军这个群体是非常的重要,特别是这一个群体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应该说都有非常严谨的一些规范性的,虽然说规范性的文件很好制定,标准也很好拟定,但是现实的操作的过程当中,可能这四个方面应该值得关注。

首先,对作战任务的认定。

我们看到对于参战的退役军人这一块,认定的是建国以来参加过14类战役这样的退役军人。那么作战任务就是界定这14类战役,那么在14类战役之外,是否有没有遗漏,这个也非常的关键,就是说参加过哪些战役,参加过哪些任务,这对于参战这个概念非常的重要。

第二,对参战部队的认定。

我们说哪些战役算参战,哪些部队算参加,这个概念也非常的重要,我们哪些部队属于参战,它实际上也有一些标准,但是这些标准呢,有时候在操作的过程当中,也可能遇到难题。

比方说配属的部队算不算参战部队,还包括一些后勤的保障的一些部分队,那又算不算参战部队?我们之前有过很多很具体的东西,提供掩护、支援、预备的,还有以前很多的海空军导弹部队,他都不会在直接一线参与作战,往往你说他算不算参战部队?

特别是当时我们有些海军、空军可能根本就没用上,根本就没有飞过去过,那算不算参战部队?这个确实认定的过程当中,还是应该要比较严谨,是不是收到过作战任务的,就算参战部队,还是直接到一线作战的才算参战部队,我觉得都要有所严格的标准。

第三,对参战人员的认定。

这一块确实是比较重要,很多就是要通过这一个环节具体到人头。那么这种人员的认定,从我们的文件或者规范性上说,是指直接参加过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当然作战保障人员其实也是只在作战环境下进行后勤保障的人员。

那么作战人员的认定,非常关键,一定要做到一个都不能少,一个都不能漏。我们现在很多部队精简整编也好,调整也好,有时候档案可能都遗失了,有些战友个人的档案找不到,部队的番号编制也没了。怎么弄?怎么认定?有的是从这个部队抽调到另外一个作战部队的,这些怎么认定?还有留守的官兵?总之,标准说的很清楚,概念也很清楚,但是认定不是那么容易。

第四,人员会不会动态调整?

就是我们对于他参战的退役军人,一次认定之后,是不是还有进出的这样一个调整,如果说符合标准的,你没认定进去,应该要加进来。如果加进来了的,后来认定为不符合标准,是不是要调出去?这个动态调整,会不会有这个工作,战友们也很关注。首先是一个不能少,一个不能漏,其次,不应该享受的占有,确实也不能够纳入这个系统里边。

我想对于参战退役军人的一些待遇,就要从这个认定这个工作做好。那么大家对此有何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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