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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有不少求职、考试要求公民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或“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当遇到以下情形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具机关给予更正。

伤害他人被行政拘留 不属于犯罪记录

个体业者李某通过招标与一家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应该公司要求到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经查询,派出所发现他在5年前曾因打架伤害他人,未取得受害人谅解,被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于是,派出所在其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书上,用手写字载明:李某于2017年4月22日因伤害他人违反治安处罚法,被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

评析: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与“无犯罪记录证明”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证明。本案中,李某的请求事项非常明确,即对其是否有犯罪记录予以证明,并未要求出具是否有违法行为的记录。而派出所在其出具的证明上特意写上李某曾有违法记录内容,显然超出了他的申请事项范围,构成越权出具证明行为。对此,李某可要求派出所重新出具并予以改正。

违法行为经调解处理 不属违法记录

2021年11月,冯某因申请入党需要派出所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并在资格审查表中填写审查意见。经查询,派出所写下这段内容:“冯某于2019年9月9日因涉嫌扰乱公共秩序(即冯某在一微信群篡改其驾校的招生广告,对其驾校的招生广告及驾校声誉造成不好影响)被派出所调解处理。”该派出所未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评析:《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第五条规定,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事项不包括以下情形:(一)行政:1.治安调解协议,不予处罚决定。本案中,即便冯某的行为构成民事侵权,亦应受到治安处罚,但经派出所调解,其不当行为已经得到对方谅解并达成协议了结此案,派出所也因此未对冯某予以任何行政处罚。此种情形属于“治安调解协议、不予处罚决定”情形。而公安机关事后将该“不良”信息录入到公安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上,难免会对冯某的权利义务产生不良影响,属于登记不当。对此,冯某可直接向该派出所提出撤销申请,如果不被采纳,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

未经法院判决 嫌疑人没有犯罪记录

个体经营者牟某因在销售的油条等面食中放置禁止物,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公安机关立案并取保候审。在此期间,其儿子报考公务员政审需要提供父母亲无犯罪记录证明。

评析:《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可见,犯罪记录是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判刑确认后,对犯罪分子的犯罪情况进行的记录,没有经过法院判决的,是不会有犯罪记录产生的。按照《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第五条规定,牟某因涉嫌犯罪被立案后又被取保候审,不属于应当记录在案的犯罪行为。

犯罪记录录入错误 所受损失应当赔偿

2019年8月28日,一自称“李某兴”的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抢劫被拘留,最后被法院判刑。因此“李某兴”的在押人员信息被录入后导入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一个叫李某兴的毕业后被某公司聘用,要求其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该派出所出具的《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回执》载明:“经查,公民李某兴于2019年8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李某兴得知自己的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并记录有抢劫犯罪信息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评析:《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三十五条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因李某兴的身份信息被其他犯罪人员冒用,而公安机关未尽充分调查审核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责任义务,错误录入李某兴的身份信息,对其生活造成影响,应当予以适当赔偿。(杨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