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樊某是山西省运城市某村村民,2004年,樊某向本村村民购买了5间房屋及对应的宅基地宅院;该宅院一共9间房屋,另外四间及对应宅院由村民卖给了张某;樊某购买后,一直在此居住。
2009年6月,因道路建设需要,樊某的房屋纳入了拆迁范围。2009年8月,樊某和区政府签订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区政府在签订协议后,将支付给樊某宅基地补偿款、过渡安置补助费,并另外提供100平方米安置房。
但区政府在向樊某支付了部分的补偿款后,以樊某和同宅院的张某为两户一宅,不符合一宅还迁一户的要求为由,拒绝履行与樊某签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拒绝支付剩余的过渡安置补助费、拒绝提供樊某100平方米安置房。
樊某不服,于是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区政府继续履行协议,支付剩余的的过渡安置补助费并提供100平方米安置房。
二、区政府答辩
根据本次道路建设北延征拆项目的实施方案,一个宅基地只能还迁一户。由于樊某和张某是在一个宅院内居住,樊某和张某属于共用宅基地,而将宅基地安置给樊某还是张某,樊某和张某一直都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区政府暂不能对樊某进行安置。
三、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区政府拒绝履行协议是否合法,区政府应否继续履行协议。
2009年8月,樊某与区政府签订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区政府在签订协议前已经核查樊某为独立住户,也为其发放了还迁选房号。区政府享有并行使合法权利时,应当尊重意思自治,积极维护协议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履行所签订的协议。
在没有出现公共利益需要或者法律政策的重大调整情况下,区政府以实施方案为由认定樊某并非独立户,拒绝为其提供100平方米安置房及支付剩余过渡补助费,于法无据。区政府应当履行协议,为樊某提供安置房并如期支付剩余过渡补助费。
四、法院判决
区政府继续履行与樊某签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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