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榆林,王某将攒下的15万元存入银行,刚离开银行没多久,手机就不停地接到扣款短信,一下子就扣款39490.7元。但是,王某接下来的的这一番操作可谓是教科书般的,不仅没给自己挽回损失,反而吃了哑巴亏。先后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法院给出了这样的答案。
王某一直在外打工好几年,攒下了15万元,带着这些钱回到了老家,并把钱存在了银行。于是王某就离开了银行,准备回家。在回家的路上,手机就陆陆续续地接到了扣款的短信通知。
一下子300多条短信全部涌入在手机,一时间手机非常的卡顿,但是能够从提示的短信上看到,刚刚存入的钱正在陆续的被扣除。
而此时王某的这一番操作,真的是可以称得上是教科书般的。张某此时并没有选择报警,也没有打电话向银行申请冻结账户,而是立马又跑到附近的支行,将账户里面剩余的115000元给取了出来。
在这之后,他也没有想过去报警,或者是找银行索赔,而是通过与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协调沟通,第三方机构向原告返还了600元。
温馨提示:当发现自己银行账户里面的钱被盗刷,第一时间应该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冻结相关账户,并且手持该银行卡或存折拍照存记录,接着再选择报警。
第一时间拨打银行客户电话冻结账户,是为了减少损失,防止银行卡内的钱再次被盗走。
手持银行卡或存折拍照记录是为了证明该银行卡或存折是在自己手上,扣款行为是盗刷导致的。
王某在通过协调沟通之后,第三方机构还是不愿意退回的39490元。在朋友的建议下,王某就将银行起诉到法院。
王某认为:
自己把钱存在银行就与银行有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就应该保障自己存款的安全。王某表示银行卡自己一直揣在兜里,也没有泄露密码。王某认为自己银行卡在短时间内扣款300多次,银行没有做到保障存款人资金安全的义务,对于自己银行卡被盗刷所造成的损失,银行应当予以赔偿。
银行认为:
王某的银行卡里面的钱是通过互联网无卡交易的,并没有相关的证据能够证明银行发放的银行卡是被盗取的,银行提供的涉案银行卡的交易明细,是能够证明涉案储蓄卡有300多笔交易,但是也没有办法证明这些交易是被盗取,盗刷的。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王某应该举证证明银行卡的损失是被盗刷,盗取的。
王某的银行卡有300多笔交易,是因为王某自己没有保障好银行卡的信息和密码,从而导致第三方交易平台能够持续扣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王某的银行卡被盗刷盗取,是因为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也没有保障,王某的资金安全,所以银行应该承担王某存款损失的赔偿责任。
王某在发现现金被转走的情况下,没有报警,也没有申请挂失冻结等有效的操作,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判决:银行承担80%的赔偿责任,对王某的经济损失赔偿31112.56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求,王某承担案件的审理费用104.5元。
银行表示不服,于是提出上诉。
银行认为:
300多笔交易银行在发生交易的时候是进行了身份验证,而且在验证无误的情况下才允许扣款的。银行方面认为自己不存在违约的行为,对存款人的账户资金安全尽到了保障的义务。
涉案资金丢失是他人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所导致的,并不是王某所说的,由于银行未冻结银行卡所导致的损失。
银行表示自己依法履行了合同的义务,不存在违约或者是过错,在涉案交易发生的时候,银行就通过身份验证的方式履行了保障资金安全的义务。
银行调阅交易明细,发现王某的银行卡内资金是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第1笔交易的时间是王某在银行存入15万元之后23分钟进行的。经过银行查找到的记录显示王某早就在该平台开通了免密支付,在之后的交易,银行是不需要再验证,只需要按指令付款就可以了。
银行认为王某自己也开通了短信提醒,在第一时间内也收到了银行发来的短信通知。在第一时间内王某没有选择报案,或者是挂失,冻结,改密码,换卡等操作,以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反而是通过地与第三方沟通协调。王某没有见到自己的妥善保管储蓄卡的密码以及减少损失的义务。
而且王某在明知资金流失且金额较大的时候,却让资金流失三年之久,在这期间内也没有报案,错过了最佳的侦查和追赃时机,银行认为。是因为王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所以所有的损失应该由其自己承担。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通过银行提交的证据证明王某的该银行卡,在很早之前就开通了第三方支付,并且还开通了多个第三方支付。
法院认为根据《银行章程》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银行卡的密码因密码泄露或银行卡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法院认为现在的证据不能证明银行存在过错或过失。当银行卡内的资金被盗,应该及时通知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或者是办理挂失,减少损失。在有短信通知的情况下,王某也知道账户里面的钱被盗刷。
法院判令,驳回一审判决,所有损失由王某承担。
对此,你怎么看?
图文无关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