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地,男子夜间入室盗窃,被女同事抓个正着,但女子没有告发,而是提出一亲芳泽,次日二人在办公室发生不伦之恋,因女子用力过猛,男子当场躺在地上无法动弹,事后经检查男子左肾被坐坏,伤情鉴定为重伤,男子报警后女子被捕!
唐莉30出头,在上海某健身会所担任健身教练,因性格泼辣大胆,经常与男学员传出绯闻,丈夫怀疑她行为不端,一怒之下与她离婚,恢复单身的唐莉更加肆无忌惮。
张刚20出头,身材高大、长相俊朗,与唐莉同在这家健身会所上班,唐莉对他垂涎已久,但一直找不到合适机会下手。
由于张刚步入社会不久,花钱大手大脚,经常入不敷出,钱不够用时就会做梁上君子,染上了小偷小摸的坏毛病,案发前一日就被唐莉抓了个正着,但唐莉选择不作声色,并在心中默默盘算。
案发当晚,同事都下班后,唐莉将张刚叫进办公室,以告发张刚偷盗相威胁,要求张刚与她发生亲密行为,张刚因害怕身败名裂、身陷囹圄,迫于无奈只好同意。
事中2人采取女上男下姿势,由于唐莉长期单身,事中动作过猛,只听张刚惊叫一声,躺在地上不能动弹,张莉见状十分害怕,2人穿上衣服后赶紧拨打急救电话,经医院检查,张刚左肾被坐坏,鉴定结果属于重伤,事后张刚向唐莉索赔并报警。
- 1.唐莉的行为该如何评价?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对方不敢反抗、不愿反抗、不能反抗,并进而与之发生关系的,构成强奸罪,应处3-10年有期徒刑。
但此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妇女,也就是说男人强迫女人构成此罪,女人强迫男人则无法构成此罪,有人觉得这十分不公平,男人的权利也应该得到保障,为此刑法第237条规定了强制猥亵罪。
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基本刑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他人既包括男人也包括女人。
此罪还具有4款加重情节,可处5-15年有期徒刑:(1)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2)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3)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4)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唐莉以告发张刚盗窃相威胁,强迫张刚与之发生男女关系,属于以胁迫手段强制猥亵他人,构成强制猥亵罪。
- 2.唐莉导致张刚重伤的行为如何认定?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轻伤以上后果的,就可构成故意伤害罪,基本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应处3-10年有期徒刑。
要想构成故意犯罪,需要主客观相统一,主观上唐莉只是贪图张刚身体,并不想伤害对方,客观上一般的男女行为也不会导致他人重伤,因此唐莉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唐莉作为一个精神正常的成年女人,用力过猛导致坐坏男人肾部,她采取高危姿势时应当预见可能会造成他人伤害后果,但为了追求快乐而没有预见,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据刑法第235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唐莉强迫张刚构成强制猥亵罪,又在过程中导致对方重伤,是否属于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一般而言,强制猥亵手段恶劣是指采取极端暴力或者十分侮辱人的手段,唐莉并不构成此罪的加重情节,但她一个行为侵犯了两个罪名,刑法理论上称之为想象竞合,根据相关规定,应择一重罪处罚。
强制猥亵罪最高可处5年有期徒刑,过失致人重伤罪最高可处3年有期徒刑,因此唐莉应以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且致人重伤行为要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此外,从民法角度而言,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属于过错行为,因过错导致他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唐莉还需赔偿张刚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 3.张刚的行为如何认定?
张刚是唐莉犯罪的被害人,但同时也是盗窃行为人,根据刑法第264条,盗窃罪有5种常见模式:(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2)多次盗窃;(3)入户盗窃;(4)携带凶器盗窃;(5)扒窃。
张刚经常小偷小摸,并且入户盗窃,已经构成盗窃罪,基本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是经调查金额达到数额巨大乃至数额特别巨大,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笔者点评:唐莉不守妇道导致离婚,之后又不甘寂寞欺负男子,行为荒诞道德败坏,造成张刚重伤,给其身体和精神造成不可磨灭的伤害,只为一时欢愉换来身陷囹圄,还要面临高额赔偿,令人唏嘘不已!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