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利辛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执行局在一起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件中,审判、执行双股剑默契配合,对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犯罪团伙依法从严惩处,精准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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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蒋某某、石某某等人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碱,租用、改造闲置厂房,雇佣司机多次运送、安装非法生产制毒物品及设备。最终被告人蒋某某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零六千元。被告人石某某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其余同案犯皆依法定罪量刑。部分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对被告人于某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他各项维持利辛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本着向效率要效益的态度和“打财断血”的方针,利辛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执行局坚持协同作战,铸就打击合力,赴案发地,落实案件执行。加大对毒品犯罪的经济制裁,对已查明的犯罪非法所得、犯罪工具及毒资,依法全部收缴,充分适用罚金、没收财产刑并加大执行力度,确保从经济上有效惩处犯罪并剥夺再犯的条件,有力打击毒品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来源:利辛法院 作者:赵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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