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人民法院关于
实施《娄底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的
通 告
《娄底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于2022年10月1日实施,现就有关人居环境治理行政执法与司法相衔接的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人居环境治理活动中,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一)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由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不按规定利用、处置生活垃圾,由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规定随意在户外堆放农业生产生活用具,破坏村容村貌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破损的房屋或者经依法鉴定存在危险的房屋,所有权人未及时采取加固、拆除等安全处置措施,危及公共安全的,由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险,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畜禽散养较多的单位或者个人未配套建设畜禽粪污贮存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畜禽粪污,破坏环境卫生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行政处罚,当事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觉履行的,行政执法主体可以依法向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将依法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
特此通告。
二0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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