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拍摄裸体写真后,被摄影师敲诈、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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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在广东广州。女子聂某听从朋友的建议来到摄影楼准备拍摄裸体艺术照,用来记录自己年轻时的身材与容貌。与前台工作人员商议好价格后,聂某便开始与摄影师刘某接触,摄影完成后,二人互留联系方式。

一周后,刘某以手上还有聂某的私密照片为由约其见面。二人见面后,刘某要求聂某以500元每张的价格将其手上留有的照片“买回”,总计为20张,合计为10000元。聂某表示要回去考虑一下后便离开。

次日,二人再次见面时,聂某以手上没那么多钱为由,要求刘某以5000元的价格“交易”。刘某随后要求聂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后,方可同意。二人随后,便在刘某家中发生了性关系。

一周后,刘某再次联系聂某称,其手上还有两张照片,并又要求聂某到其家中与其发生性关系。聂某随即报警。警方当晚在刘某家中将其抓获。

一、刘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刑法》第27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侵占他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或拘役。

本案刘某以要公开聂某私密相片为要挟,逼迫聂某支付10000元的行为,是典型的敲诈勒索,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论处。刘某意图敲诈10000元,实际违法所得为5000元,量刑时应当以敲诈10000元的金额为界线,而实际未到手的5000元应当以敲诈未遂论处。

敲诈勒索罪的量刑:

1、敲诈勒索金额达2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属数额较大的,应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或拘役。

2、敲诈勒索金额达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属数额巨大的,应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3、敲诈勒索金额达五十万元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的,应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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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刘某构成两次强奸,一次未遂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三年以上。

刘某到案后,并不认为其构成强奸,刘某认为聂某是以50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因为当时两人的约定是以5000元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刑法规定,只要是违背妇女意志并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就构成强奸。而违背妇女意志所使用的手段是指包括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暴力和胁迫手段,顾名思义比较容易理解,而其他手段的定义则比较广泛且需要从整个案情来综合分析考虑。

比如说,女性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被迫主动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的,或者是女性被行为人要挟后,不敢、不得不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的情形。都可以认定为使用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奸妇女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刘某以公开聂某私密照片为要挟,要求聂某与其发生性关系,聂某是受到刘某的精神胁迫后,被迫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聂某的真实意志并非如此,故可认定刘某构成强奸既遂。

聂某在报警前,刘某再次使用同样的方式欲要挟聂某与其发生性关系,但因聂某报警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五年、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对刘某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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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带来的警示教育作用

1、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违背妇女意志,否则就是强奸,量刑将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2、千万不能向坏人妥协,否则将会永无止境的被胁迫,这是众多实践案例的经验之谈。

3、聂某第一次被刘某敲诈离开后,如果聂某第一时间报警求助,或许就不会造成聂某人身与财产安全的损害。

对于刘某的行为,大家有什么不同的看法么?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