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高温干旱极端天气时期和重点森林防火期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颁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自10月1日零时起至10月31日24时止。禁火期满,本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延长禁火期。

二、禁火范围:本县所有行政区域范围。

三、上述禁火时间、禁火区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区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烧被砍果树或其树枝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禁止一切车辆和个人携带火种进入林区。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自觉接受森林防灭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县域内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由其监护人负责监护,防止其使用明火而引发森林火灾。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防范森林火灾的义务,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村委或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森林火灾报警电话:0773—8512319、12119。

六、禁火期内,位于林区的居民、学校、工矿企业、项目施工单位要加强生活用火管理,做到人走火熄(封);要做好厂区或施工区域范围内的生产用火、用电管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要组织人员清理好住房、校区、厂区周边50米范围内的枯枝、枯叶、枯草等可燃物,防止意外失火,引发森林火灾。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政村要组织好干部职工、生态护林员等,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提高防范意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当地人民政府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当立即核实火情,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扑救。

八、凡在禁火期间违规用火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或县公安部门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规违法行为,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一切扑火费用;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违反以上禁令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特此通告

永福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