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北,一女子在KTV吧台结账时偶遇前邻居,便立即叫上朋友将该邻居围了起来,原来这个邻居欠了女子47万元未还。双方相约到派出所等待天亮到法院解决此事,没想到邻居在上厕所的时候坠楼身亡。

据悉,已经坠楼死亡的邻居为曾某,几年前他和前妻刘某住在重庆渝北的一个小区,而敬女士与丈夫伍先生也在这个小区入住,双方来往频繁成为了朋友。

曾某的刘某经营着一家餐厅,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向敬女士借钱,敬女士和伍先生知道曾某和刘某为人踏实能干,于是分两次共借给刘某47万元,一笔37万元,另一笔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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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还款日期,敬女士便去刘某和曾某还款,但没想到的是,曾某和刘某在借钱不久后便搬离小区,并在这期间离婚。

由于找不到曾某和刘某,敬女士无奈将曾某和刘某诉至法院,法院根据借条等相关证据依法支持了敬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刘某和曾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7万元及利息。

在判决生效后,敬女士又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一直联系不到曾某和刘某二人,敬女士的47万元没有执行到位。

几年过去后的一个晚上,敬女士和朋友在KTV唱歌结束后,在吧台结账时碰到一个似曾相识的身影,仔细一看竟是心心念念的曾某,便立即拉着曾某要求还钱。

曾某辩称不欠敬女士的钱,敬女士拨打110报警电话寻求帮助,因为是经济纠纷,应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但是同意双方到派出所等到天亮去法院解决。

在等待天亮的过程中,曾某多次提出要去上厕所,敬女士的丈夫伍先生及好友都会跟着曾某防止其逃跑,可就在第三次上厕所后意外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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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先生和好友见曾某迟迟未从厕所出来,便进去查看,发现厕所空无一人,而厕所的窗户打开,伍先生怀疑曾某从窗户出来,顺着空调管道逃跑了。便立即和好友到外边找曾某,但发现曾某果真逃跑,并在附近的地上躺着,可能是摔着了。

伍先生联系医生过来处理,可曾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曾某家属认为,敬女士和伍先生在追债过程中限制曾某的人身自由,曾某为摆脱限制从楼上坠亡。曾某现任妻子陈某、父亲及女儿要求敬女士等四人对曾某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索赔各项费用共计50余万元。

1、有网友表示,敬女士苦苦追寻了几年的债权,并且有法院的生效判决,见到曾某协商还钱没有错,而且双方已经商定天亮去法院,去厕所时也未限制,曾某的死完全是一个意外,敬女士等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2、也有网友反驳道,敬女士追债的方式给曾某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所以曾某才会在上厕所的时候跳窗而逃,导致悲剧的发生,敬女士需要对曾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3、那么,对于曾某的死亡与敬女士等人有无因果关系,曾某家属的索赔能否得到支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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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敬女士在追债的过程中采取的措施只要合理,就不用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敬女士对曾某享有47万元的债权是事实,并经过法院判决,但是一直并未执行到位,敬女士的合法财产权益一直受到侵害。案发时为晚上,因不能联系到法院工作人员,敬女士为索要自己的债权,与曾某协商到派出所等天亮去法院处理。

整个过程中,敬女士等人从未与曾某发生过任何肢体接触,也未和曾某有言语上的冲突,并且也是在派出所等待,并不存在限制曾某的人身自由,即使在上厕所的时候,伍先生和好友也仅是在厕所外的楼道内等待,目的是保证天亮后双方能去法院解决债务问题,该行为未超过自力救济的合理限度,不属于侵权行为。

最后,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均认定敬女士等人没有侵犯曾某人身权利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驳回了曾某家属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