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1日,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江苏阳光,证券代码:600220)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6 号), 证监局决定:对江苏阳光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经查明,江苏阳光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21年2月5日,江苏阳光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控股子公司江苏阳光璜塘热电有限公司停产的议案。璜塘热电将于2021年2月6日停产,其经营层被授权具体负责处置停产的后续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安置、闲置资产处置等。2021年2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停产的公告》。

2021年 9月9日,璜塘热电与江阴市徐霞客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霞客镇政府)签订了《江阴市徐霞客镇企业收储协议书》,约定霞客镇政府对璜塘热电厂区的土地和部分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收储,霞客镇政府应付璜塘热电收储款合计7,727.73万元。2021年9月9日、2021年12月17日、2022年1月30日,璜塘热电分三次收到全部收储款。

该收储事项影响2021年度上市公司利润总额6,447.63万元,占 2020年经审计利润总额的93.24%;影响2021年度上市公司净利润4,835.73万元,占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41.72%,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合同,公司应不晚于2021年9月13日予以披露,但公司迟至2022年1月4日才对该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构成信息披露不及时情形。

此前,2022年5月31日,江苏阳光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2022】63号《关于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江苏阳光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2021年半年报、三季报存货披露不准确;二、财务核算不规范导致披露的部分财务数据不完全准确;三、2013-2020年定期报告中未披露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向江苏阳光无偿转让“阳光”牌商标的首发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

江苏阳光股民索赔条件: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王金龙律师表示,依据证券法以及证券虚假陈述侵权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暂定(1):在2021年9月14日至2022年1月3日之间买入江苏阳光股票,并且在2022年1月4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或者(2):在2021年8月27日至2022年5月30日之间买入江苏阳光股票,并且在2022年5月3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股民朋友也可通过查找公众号“上海律师王金龙”并保持关注,王金龙律师会及时通过上述平台发布股票索赔公告及案件进展以便您及时获取最新的股票索赔资讯。

需准备的索赔诉讼资料:

1、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及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

特别注意:对账单需要有股东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资金账号、证券代码、股票买卖的时间、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等内容,如果该股票目前还有持股,还需要打印库存股的清单。买卖交易较多的,除提供纸质版外,还请提供交易记录的EXCEL电子版。

2、身份证复印件;

3、相关起诉签字材料。

与王金龙律师确认符合索赔条件后,王律师会给您发送索赔材料,您只需按照要求准备材料即可。投资者办理委托手续后,该索赔事宜即全权交给律师处理,立案、调解、开庭等法律程序均不需要投资者亲自去法院,只需耐心等待,案件如有任何进展律师均会在第一时间告知。我们采取风险代理收费模式,前期不用支付律师费,待投资者胜诉并顺利拿到赔偿款后再按照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费。

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 王金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