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管理人不同类型经营异常应该怎么处理?
在今年1月份,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提出7大类经营异常机构:
(一)按照《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中基协发〔2018〕2号,以下简称《公告》)应当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异常经营情形。
(二)根据《关于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报送自律管理与优化行业服务的通知》(中基协字〔2021〕107号)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且超过12个月仍未完成整改的情形。
(三)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仍未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选择机构类型的情形。
(四)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含QDLP等试点机构)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
(五)除第(四)类情形外,在管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超过12个月持续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
(六)被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认定为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或被认定为经营异常,且建议协会启动自律处置程序的情形。
(七)法律法规和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情形。
出具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律所及相关要求
前面解决的是“要出”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问题,接下来要解决的是“要谁出”和“谁敢出”的问题。并非所有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都可以出具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承接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业务的律所及签字律师应当符合协会的要求,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要谁出”的问题,《指引》明确了出具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律所及经办律师应当符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八)》以及《公告》第三项的相关规定,即:承接异常经营专项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其签字律师未曾为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登记、备案法律意见书,未受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或未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未被基金业协会列入不予接受法律意见书限制名单,鼓励选择符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资质要求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律所管理规范、风控健全,签字律师证券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经验丰富。
关于承接异常经营专项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其签字律师未曾为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登记、备案法律意见书,可能是考虑之前的律所和签字律师在出具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时做不到客观公正,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时发表了符合协会登记要求的肯定意见,在异常经营情形下可能会掩盖以前登记备案的疏忽、重大遗漏或故意隐瞒事项,由其他律所和签字律师出具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相比较而言会更加适合。
协会鼓励选择符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资质要求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内部管理规范、风控健全的律所以及证券基金业务经验丰富的签字律师出于维护自身品牌以及控制执业风险的需要,也会慎重出具法律意见,更加符合协会监管的初衷。协会对律所也进行了区分,会员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认定符合登记规定的,协会将恢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正常业务办理;非会员制律师事务所在承办情况复杂的异常经营专项法律业务时,协会有可能增加一道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审核程序。
解决了“要谁出”的问题,紧接而来的还有 “谁敢出”的问题。异常经营情形的出现时说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已经不符合基金业协会登记监管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既然找到了承接的律所及签字律师,肯定不是让律所及签字律师出具一份否定性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能否顺利完成整改并为协会接受尚未可知,发表持续符合现行管理人登记要求的结论性需要承接该项业务的律所及签字律师做好自身执业风险评估工作。
《指引》对法律意见书的行文结构、内容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包括声明、专项问题核查、整体问题核查及结论四大块内容。第一部分明确了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资质要求、工作要求及责任承担,第二部分针对异常经营问题进行专项核查,第三部总体上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各项要求进行核查并增加了一些新的核查事项,第四部分针对异常经营整改完成情况以及是否持续登记要求发表结论性意见。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中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予以关注:
1、在结论性意见的得出过程方面:《公告》和《指引》中均明确了法律意见书正文应当载明相关事实材料、查验原则、查验方式、查验内容、查验过程、查验结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结论性意见以及所涉及的必要文件资料等。以往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会在引言部分笼统的说明一下查验方式、查验内容、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等,在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直接描述查验后的基本情况和结论,而在撰写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时,法律意见书的行文内容不建议再笼统描述,针对需发表法律意见的事项,逐项列明核查的文件材料、律师的查验原则、查验方式、查验过程、查验结果,结合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规定最终得出该核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
2、在管理的基金的核查的方面:《指引》要求核查在管基金的情况,采用列表形式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成立日、到期日、组织形式、投向信息、托管信息、投资标的及底层资产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审计情况等。核查在管基金的重点在于核查投资标的及底层资产的情况,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资产的基本情况、投资协议、投资凭证等,对标的资产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确认投资的真实性。结合标的资产的属性及主营判断私募基金投资的合规性,比如私募投资基金不应从事借(存)贷活动。
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明显较登记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内容多,核查要求更加严格,对于律师的专业要求更高,既要熟悉登记相关规定,还要熟悉私募基金募集、备案、信息披露、投资等法规和自律规则,还要能够看懂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等财务信息,判断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公允性及合规性。
3、在财务信息及关联交易方面:《指引》在整体问题核查环节增加了核查私募基金管理人异常财务信息和关联交易,要求律师核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中是否存在资产负债比例较高、大额或有负债或非正常应收、应付款项等可能影响机构正常运作的异常财务信息,说明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合规性。律师在核查异常财务信息和关联交易时,不能仅从私募基金管理人处了解异常财务信息及关联交易的产生原因、相关协议或凭证外,建议增加核查对象,核查非正常应收、应付、大额负债的相对方,增加对相对方的访谈、函证等查验手段,对审计机构签字会计师进行访谈,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取得相关审计工作底稿。
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对律所及律师而言,工作量肯定超过管理人首次登记法律意见书业务,对律师专业能力的要求更高,更考验律师对执业风险的把控能力。当然,律师专业能力再好也绝对离不开管理人积极整改、配合核查,有相关诉求欢迎私信私募帮帮龙小编,专业私募服务指导。
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后的审核
专项法律意见书按期提交协会后,协会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整改情况以及法律意见书进行审核,并作出以下几种情形安排:
1.不予接受法律意见书。《通知》明确协会在审核法律意见书时,发现四种不予接受情形的,将视同管理人未提交法律意见书,不暂停、不重新起算提交法律意见书的时效期间,留给管理人重新聘请律所及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时间将会非常紧促。不予接受的四种情形主要针对律所、签字律师及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建议管理人谨慎选择合作的律所及律师,以免届时影响管理人恢复正常经营。
2.补充提交法律意见书。针对法律意见书中未详细描述律所及签字律师情况、需要进一步补充论证或补充提交辅助证明材料等情形以及不符合《公告》对法律意见书要求的,将会要求管理人在限定期限内补充提交法律意见书。
3.注销管理人。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补充法律意见书,协会将会注销管理人资格。
4.恢复管理人业务正常办理。管理人已经完成异常经营整改,法律意见书认定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的,协会将会终止异常经营程序,恢复管理人正常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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