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多岁的陈老头在家晒着太阳,突然接到银行的电话说要他归还银行的2万元。一时间陈老头摸不着头脑,自己这两年根本就没有去过银行,因为年龄大了行动不方便,所以平日里用钱都是儿子直接给自己。
江苏靖江,70多岁的陈老头在两年前用存折在银行取了一笔2万元的存款,可是没想到,两年之后银行又联系到陈老头,要他返还当初取走的2万元。原因是老陈当初在银行并没有存款,存折是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误将别人的存款存到了陈老头的账户中。
陈老头立马拒绝了,经过一番交涉后未果,银行就将陈老头起诉到法院,请求,陈某退还银行错误支付的2万元。
其实在两年前,陈老头确实在银行取过一次钱,陈老头拿着老伴朱某的存折,在银行取走了3500元之后。而且还又在柜台办理了存折换折的业务,随后又在新办的存折上存入了4500元。
由于是拿老伴朱某的存折办理的存款,所以在取款换新存折再存款,这三笔业务的操作中,客户签名都是陈老头签的妻子朱某的名字。
在几分钟之后,同时来银行办理业务的蒋某,也在银行存入了2万元,可是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把这2万元直接存到了陈老头妻子朱某的账户中。
刚好蒋某也不识字,也没有书写能力,存款凭条客户签名都是由蒋某摁手印才确认的,因此工作人员也没有及时发现错误。
一年之后,陈老头的老伴儿朱某来银行挂失了存单,银行于是就向朱某兑付了2万元存款以及462.58元的利息。
蒋某的存款也到期了,蒋某拿着存折也来银行取款银行,这时候才发现,2万块钱存到了两个人的账户上,一笔存款出现了两个权利人。
当蒋某持合法有效的存单来银行取款,银行为了维护储户的利益和保障自己的生育,于是按照存单记载,向蒋某支付了2万元存款以及1700.41元利息。
但是银行这时候已经发现了问题,自己平白无故多给陈老头的妻子朱某支付了2万元和利息400多元,于是就找到陈老头的妻子朱某,要求返还2万元。
银行认为:
陈老头的妻子朱某账户上根本就没有存入2万元,而是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不小心将蒋某的存款也存到了朱某的账户上。银行认为朱某将2万元取走是属于不当得利,要求其返还。
并且银行还向法院提供了朱某和蒋某的存款凭条及相应的文书,以此来证明陈某当时并没有向朱某账户中存入2万元。而且银行也提供了银行系统里,朱某取款的信息。
朱某辩称:
这2万元是他丈夫陈某帮她存进去的,这笔钱就是自己的。即使是蒋某没有读写能力,银行的工作人员也应该核对储户的信息,并且银行每天都会进行查账,在当天核对账目的时候就能发现问题,不可能时隔两年之久才发现问题的所在。
朱某认为,自己当时的存单丢失去,银行办理挂失的时候,工作人员也没有发现存款的问题,而是直接补发了并且给自己兑付。如果这笔存款是假的,工作人员不可能在这个时候也没有发现问题。
由于银行每天都会核查账单,如果这笔钱不是自己的,那么银行在当天就知道了。从自己老伴陈某到银行办理业务,直到现在被起诉已经时隔6年,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
法院经审理认为:
银行方面提供的证据是可以证明在事发当天,蒋某在银行存入了2万元,由于蒋某没有读写能力,所以在签名处均由按手印来确认。虽然在存单上的户名是朱某,但是朱某当日并没有在银行存入2万元,可以确定这是银行的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所导致的。
至于朱某说的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本案银行发现存款问题之后,就立即与朱某取得了联系,要求朱某返还2万元。因此法院认为银行的起诉未过追诉时效。
法院认为银行每天都会进行账务的核对,而且不定期也会进行系统账务的清理,每年也会向上级部门提交核算的信息。在这些过程中都没有发现问题,银行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根据民法典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朱某从未向银行存款2万元却取款2万元属于不当得利,银行有权要求朱某返还。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朱某返还2万元存款,对于银行也存在未核实账务的过错,所以2万元利息损失的部分由银行自行承担。
朱某不服遂提起上诉,但被法院驳回。
案件来源,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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