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宿迁中院召开“规制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宿迁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庄金奎通报相关情况,金融庭庭长朱千里发布典型案例,金融庭副庭长刘芳芳主持发布会。
近年来,宿迁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不断发现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对外出借的现象,这不仅违反了国家信贷管理规定,逃避信贷宏观调控,扰乱金融秩序,增加金融风险,而且背离了民间借贷互帮互助、融通资金的意义,增加了民间借贷市场的融资成本。为深入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效打击违法转贷行为,全市两级法院在办理民间借贷案件中,不断加大对出借资金来源的审查力度。市法院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建立民间借贷案件出借人个人信用报告强制审查制度,明确民间借贷案件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提交个人信用报告,推动全市法院强制审查出借资金是否来源于金融机构贷款。
据了解,去年以来,全市法院有492件借贷案件被认定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涉及金额为5446万余元。认定转贷后,相关民间借贷合同一律认定无效,对当事人约定的利息依法不予支持,让转贷人无利可图,有效打击了转贷行为,助力防止金融市场资本流入民间借贷市场,也对企图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的人员起到警醒作用。
哪些情形会被认定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呢?
1
出借人贷款资金直接转账给借款人的,这是转贷的通常情形,也是最容易认定的情形;
2
推定的情形,即原告或者实际出资人存在银行贷款,又不能向人民法院举证说明款项用途的,则推定案涉出借款项来源于该银行贷款;
3
出借资金转借自他人,而他人该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贷款的;
4
金融机构贷款的范围,既包括传统的银行贷款,也包括互联网金融机构贷款,还包括信用卡刷卡套现,只要来源于金融机构的借款性质的款项,均属于“金融机构贷款”;
5
在银行贷款资金的使用时间上,只要该笔出借款项为银行贷款资金,即使出借人中途用自有资金偿还了银行贷款,该笔民间借贷仍属于转贷行为,不能因出借人中途归还银行贷款而认定其归还后的借款合同有效,因为合同的效力在合同成立时已经确定。
文:金融庭、图:新闻处
校编:陈雅君、柯苏航
审核:朱千里、李瑞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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