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0日,一位感到无可奈何的中年女士来到四川省乐山市峨边县消委会投诉反映:“我叫付某,于2020年10月在乐山牛咡桥附近的一家叫某某美发用品经营部的店子上,为了贪图当时商家的一个活动赠品(一床凉被),预存了3000元在那里,用于购买美容美发产品,可是两年多过去了,一共在那里消费了1663元,目前家中比较困难,希望能退还剩余的钱,结果和商家多次联系,告知了自身家庭情况,也向商家表示了歉意,可是商家告知她预付款是不可能退还的,只能慢慢消费。”无奈之下, 她只能来到县消委会来投诉,希望能得到帮助。
峨边县消委会受理投诉后,迅速展开调查,通过消费者付某提供的《乐山某某美容美发用品销售单》(制单日期:2022年10月1日)上面余额清楚标识着“余1337元”,同时付女士提供了该经营店的一个消费记账本的一张页面照片,上面清楚的记录了付女士消费的每次消费金额情况及余额情况,以及提供了与该店负责人的被拒退款的聊天记录。
10月21日,峨边县消委会工作人员就驱车来到了乐山,找到了这家美容美发用品店,通过现场调查核实,投诉人付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通过对该经营店负责人宣讲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的宣传,并明确告知经营者“预付款不退”的约定属“霸王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经调解,经营者李某立即将消费者付某的消费余额1337元,全额进行了退款,此纠纷得到圆满解决。10月25日消费者付某委托其亲属,满怀感激之情的给县消委会赠送了一面锦旗,上面写着“全心全意为民维权 恪尽职守为民解忧。”(王宇)
【案例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的规定,本案中的消费者付女士享有公平交易权,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和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的规定,本案中经营者对消费者约定的“预付款不退”的约定,属单方面的约定,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而排出了、减轻了经营者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不公平、不合理也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其内容无效,属“霸王条款”,且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经营者理应为消费者办理退卡退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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