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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10月25日,高某某在无棣县水湾镇农田里使用明火祭祀,不慎引燃地中尚未收割的玉米,造成较大损失。高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引起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对高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10月24日,张某在无棣县柳堡镇某村地里使用明火祭祀,未等火灭便离开,引燃附近碎秸秆、杂草。张某的行为构成过失引起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张某做出行政罚款的处罚。

案件就在眼前,警示就在身边

希望大家以案为鉴、警钟长鸣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严禁在野外焚烧农作物秸秆

严禁在野外违规使用明火

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共同维护群众财产安全

对违规使用明火的人员

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查处

构成犯罪的

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第2项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2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119条规定,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