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以29万元价格买到一辆二手车,两年后,发现该车系撞死人的“凶车”,女子认为二手车销售公司欺诈消费者,合同无效退车、赔偿。(案例来源:福清法院)

2019年,王女士想买辆车自用,王女士逛了好多家汽车销售公司,一直没有碰到心仪的汽车,要么价格贵,要么自己不喜欢。

这天,王女士来到一家二手车销售公司,恰巧该公司销售的一辆二手汽车,正是王女士想要的车型,王女士问了问,觉得价格很实惠,比新车便宜,车子也不旧,就和二手车销售公司签订相关汽车买卖合同,以29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车。

王女士买了汽车后,一直倍加爱护,小心驾驶,两年后,王女士意外发现自己驾驶的汽车撞死过人,王女士听说这样的车子是“凶车”,驾驶起来不安全。

王女士就找到当时的二手车销售公司,要求该公司退车,可是公司认为车子已经卖出去两年了,王女士开车也没有出过什么事故,车子本身没有质量问题,不给退车。

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王女士将二手车销售公司告上法庭。

本案的法律问题是,二手车销售公司是否应当给予退赔,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释案说法

王女士认为自己在购买车辆时,二手车销售公司刻意隐瞒车子撞死人的事实,属于欺诈行为,不仅应当返还车款,还应当赔偿损失。

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王女士向法庭提交了当时的二手车买卖合同,以及车辆撞死人的相关证据。

对王女士提交的这些证据二手车销售公司并无异议,提出自己只负责销售车辆,保证车辆质量,车子是否撞死过人不在自己的告知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真实信息的法定义务。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亦规定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王女士在购买车辆时,二手车销售公司并未说明该车曾经发生过事故并且撞死过人,在当时的那种情况下,二手车销售公司明明知道车辆的实际情况,有能力却未告知王女士车辆事故情况,致使王女士因陷入错误认知而购买车辆,二手车销售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王女士的购车合同,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如果经营者隐瞒事实构成欺诈的,消费者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王女士与公司间的汽车买卖合同,王女士退车,公司退还王女士车款213225元,并赔偿王女士损失8万元。

有网友提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本案中,车款为21万余元,二手车公司只赔偿了王女士8万元损失,是否应当三倍进行赔偿,赔偿63万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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