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临淄公安分局发布关于加强疫情期间社会面治安管控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临淄区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迅速切断疫情传播途径,保障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按照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现就社会面治安管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及规定,任何人不得瞒报、谎报健康情况,接触史、旅居史、行踪轨迹等重要信息,或者拒不接受疫情排查隔离观察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十日行政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风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故意不参加、不配合区域核酸检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十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擅自离开已采取封控管理措施区域或接到有关部门通知后拒不履行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十日行政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临淄区疫情防控服务点、社区村居、公共场所等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实施扫码测温、身份核验等防疫措施,不听劝阻、寻衅滋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十五日行政拘留并处一千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单位及场所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不按规定张贴、悬挂和查验人员“场所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罚。

六、对流调人员隐瞒实情、虚构事实、故意躲藏,拒绝、阻碍调查工作造成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十日行政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造成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十日行政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拒不执行区政府、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通告、公告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群众认真遵守,同心抗疫,为早日取得疫情防控胜利而共同努力。

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

2022年10月27日

来源:临淄警界

编辑:董秀

一审:葛珍珍

二审:朱丽瑜

三审:刘刚

出品:淄博日报社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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