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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并正式实施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中,第93、94条对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制定了重要规则。这两个条文具体内容是什么?我们应该如何准确理解这两个条文?这两个条文中提及的中立第三方平台又是什么呢?
电子证据真实性专条简介
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93、94条是关于判断电子证据真实性的专门条文(以下简称“电子证据真实性专条”)。作为我国电子证据真实性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证据真实性专门条文”发展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2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等搭建的电子证据真实性框架性规则,堪称集大成者。
电子证据真实性专门条文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电子证据真实性专条解读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智慧检务创新研究院副院长、国家检察官学院兼职教授刘品新在《论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标准》一文中,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93、94条电子证据真实性专条的解读:从规范构造来看,“电子证据真实性专条”由两个既相互独立又存在联系的条文组成。从约束对象来看,“电子证据真实性专条”主要是对司法者的行为调整,即“管理性规则”,其可以被解读为对负责裁判的“法院”“法庭”(更准确地说是“法官”)的工作指引。
电子证据真实性专条的第93条,是伴随着科技的发展应运而生的,规定了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若干因素综合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包括电子数据载体的真实性,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电子数据内容的真实性。由于电子数据存在“容易篡改”和“防篡改”之分,故而法律要作出通过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保存、提取等过程、方法来确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进而判定其证据的可采信性。换言之就是对第三方平台技术能力、资质,以及对于电子数据生成、存储、传输的技术手段审查的判断。
而在电子证据真实性专条的第94条中,就提出“由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成为判断其真实性的重要原则。中立第三方平台是以提供数据技术为核心的平台,底层是以密码学为技术支撑;对于存储在区块链上的电子数据则因为其分布式存储的特性而具有不可篡改性。所以说,由第三方平台具有技术中立性及第三方的客观性,其平台上的电子数据具有客观真实性,从而可以被司法采信。
什么是中立第三方平台
随着发展数字经济作为中国创新增长的主要路径被提出来,必然会影响传统企业和推动互联网企业的发展,也促进了网络在各个行业、领域的应用。在司法上对应的就是承载电子证据的数据平台,即为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亦称第三方平台。
第三方平台,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区别于诉讼当事人之外的,提供取证存证技术的平台方,它应是包括政府、社会相关组织的机构。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存证的案例,而提供这些技术数据的都是相关的社会经营主体。由于平台的经营性是面对整个市场的需求,提供相应的技术,故使用者与提供数据平台的服务商不具有特定的利益关系,从而具有相应的中立性。
中立第三方平台——“恢链”
云南法链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中立第三方平台”,倾力打造了一款助力司法存固证据的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恢链”。“恢链”的研发团队由资深律师、法学教授和精通区块链技术人员等跨领域复合型人才组成。经过对区块链技术深入的研究,结合全国及云南省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应用区块链技术特有的难以篡改、不可抵赖、多方参与等特性,与电子数据存证结合,研究开发而成的一款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
“恢链”应用区块链技术,通过变革固定证据的方式,让用户以最低成本实现随时随地取证、存证;通过上链数据应用内分享的方式,让用户实现提交证据的便捷性。“恢链”真正做到了电子数据真实合法的生成、存储、传输,同时,所依赖的区块链技术支撑,具备有效防止出错的检测及核查方式,使得电子数据能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从而帮助用户解决电子证据普遍存在的易消亡、易篡改、技术依赖性强等问题,真正做到有效留痕,守护真相。而且根据电子证据真实性专条,使用“恢链”这样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所生成、存储、传输、保存的电子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不仅可以被司法采信,而且还能助力司法存证领域诉讼效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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